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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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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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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与20年前相比,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已经很高,但离健全的市场经济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环顾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经济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和体会,挖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众多结论归集为一点: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经济,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讲信用的经济。
  信用一词的本意是人对他人的信任,讲信用就是注重维护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商品交易行为,也就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的信用关系。特别是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货币作媒介的商品交易之后,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工具五花八门,而所有信用工具的使用,都建立在信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诺千金”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契约、合同的要约,是市场经济中所有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只有在信用原则的条件下,市场竞争才能发挥出其配置资源的效率性,并使市场竞争充满活力和动力。
  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法则,决定了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细致性专业化分工。而专业化分工,又使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能够根据自身所具有的竞争优势,选择和确定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形成供给与需求、生产与消费的经济联系,从而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尽其“比较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边际收益。不可否认,维系各类经营主体经济联系的本质内含是产权的让渡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这种产权交易与经济利益的实现就是社会再生产不断延续发展的过程。社会化大生产与专业化分工的复杂和细致性,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从而也就决定了法律对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以及法律对约束各种不正当经济行为的有限性。这种法律约束的有限性说明,在缺乏信用约束的条件下,如果有相当多的生产经营者都以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那么法律的约束以及法律制裁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以致于国家和社会不堪重负。在法律约束有限性的条件下,维持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因素,同时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联系的信用关系。作为各类经营主体之间彼此相连、互为制约所必不可少的链接条件,信用约定有利于促进各类经济主体之间长期和较为稳固的经济联系,从而促进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经济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比较规范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讲求信用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诚实守信能够使企业赢得良好的市场声誉,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会使企业赢得长久不衰的市场认同以及丰厚的利润。从特殊意义上说,信誉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甚至能够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因此,发展社会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信用精神的基础上信守和维护市场信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企业以良好的形象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在计划经济时期,理论上完全排斥商业信用的存在,制度规范上商业信用是非法的;银行信用;被压制到最低限度,银行的唯一功能是办理结算和吸收少量存款,而银行资金的运用则完全由国家计划部门支配,作为“国家资金”分配给国营企业使用。
  我国是在实行了近30年计划经济、信用观念极度淡化、信用体制近乎消亡之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的。在改革的前十几年,仍然以修补计划经济的缺陷为改革目标,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才明确要建立市场经济。在这一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滞后的,政府对投资、融资的管理控制体制的改革更加滞后。而真正在这两个领域,信用观念的淡薄和信用制度的残缺表现得最充分。直到90年代,国有企业仍然把从银行借的款项及发行债券筹集的款项当作“国家资金”使用,政府计划部门仍然在指令银行为其指定的项目贷款,一些政府官员仍然在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都不必或不愿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
  金融体制的改革也相对缓慢。在1992年以前,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审慎性监管几乎是空白,1993年后才真正开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996年才正式提出审慎性监管的要求。从80年代初开始,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量快速膨胀,金融管理人才的缺乏、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薄弱、外部监管的空缺,加上借款一方的国有企业和政府计划部门的信用观念淡薄,这一切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它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很快积累巨额不良资产的体制根源。

  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制残缺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首先是恶意负债行为。企业之间的非契约负债,即通过拖欠货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被称作“三角债”问题,从80年代中期爆发以后,虽屡经治理,却从未根除,而且漫延扩大,愈演愈烈。原因是企业用此种方式获得负债资金,即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利息),又不受契约、合同的法律约束。这种负债不是正常的商业信用,因为它具有“非契约”性质,债权人一方是被动地甚至是被迫地将自己的流动资金被债务人一方占用,为了催款,债权企业不得不加大业务费用,好企业也会被这种不讲理的负债行为拖垮。除了企业之间的恶意负债外,还有利用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恶意负债行为,其危害也是很大的。而多年来,对种种恶意负债行为,我国一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制裁体系!
  其次是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90年代前半期大批企业盲目高负债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建设了一大批甚至是全无资本金、投产后便资不抵债的企业。借债时对将来的偿债能力不管不顾,到了偿债期就千方百计逃债、废债。1996年后,国家规定了项目投资的资本金制度,盲目负债情况有所好转。但不同企业、不同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千差万别,负债率也应各不相同,国家规定的只是资本金比例的最低限度,借款人理应根据自己能力举债,但现实中这样做的仍然不多。1994年以后国家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力度加强了,但国企制度性改革由于困难大、阻力多而进展迟缓,工作的重心是国企脱困,办法一是前几年企业破产、兼并,由银行承担资产损失;二是近年的债转股。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作了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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