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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

作者:俞可平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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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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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对民间组织的分类固然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如主体的状况、职能、区域等,但最重要的应当是这些组织的本质特征。根据目前已经出现的各种组织的主要特征,可以将其分成以下几类:1.行业组织,即相同行业的专业性协会和行业管理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2.慈善性机构,其主要作用是社会救济和扶贫,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等;3.学术团体,即学者的同人组织,如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化学学会、中国政治学会、中国无神论研究会等;4.政治团体,即旨在维护公民政治权利的各种公民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种民间维权组织等;5.社区组织,其主要特征是从事社区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如业主委员会、社区福利中心、社区老年协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治安委员会等;6.社会服务组织,即旨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的民间组织,如环境保护、文教体卫等领域的公益性组织;7.公民互助组织,即公民为捍卫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组织,如城市和农村中的互助会、救助中心、农村的各种农作物研究会、农民合作社等;8.同人组织,即建立在共同的经历、兴趣、爱好之上的公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同学会、同乡会、俱乐部、诗社、剧社等;9.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上都属于这类民间组织。

  其次,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至少应考虑三个标准,一是其法律地位,二是其利益导向,三是其活动内容。前两个标准关系到民间组织的税收、登记、监管等制度性待遇,后一个标准关系于管理的方便。根据这样的思路,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各类民间组织进行归类:1.按照其法律地位,将民间组织分为法人团体与非法人团体,法人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权利责任要大于非法人团体,对法人团体的审批、登记、监管等应当更加严格,而政府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对它的支持力度也应当更大;2.按照其活动宗旨,将民间组织分为公益性团体与非公益性团体,公益性团体的主要宗旨是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对这类团体政府的资助和扶持应当更多;3.按照管理的需要,将民间组织分为:(1)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即中国政治特有的那些直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联、作协、科协、文联、残联等;(2)自治团体,即公民的政治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3)行业团体,即各种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包括具备一定管理职能的过渡性行业管理和自律组织,如中国轻工总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4)学术团体,即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交叉学科研究的各种协会和学会;(5)社区团体,即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居民组织;(6)社会团体,即除上述外的其他各类民间组织;(7)公益性基金会,即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基金组织。

  三、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

  前面已经指出,约束和规范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发育的现存制度环境,主要由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其他非正式规则等五个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网络,决定性地影响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综合分析制约中国公民社会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环境,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明显的一般特征①。「关于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其他研究,可参阅苏力、高丙中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周志忍等编《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郭于华等《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探索》(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孙立平等《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1.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

  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是一种有利于公民社会生长的环境,这也是中国公民社会之所以能够在短时期内得以迅速兴起的基本原因。首先,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从根本上说,对民间组织持积极的肯定态度,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仍然把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确定下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如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农村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村民自治等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鼓励党政分开和政企分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所有这些客观上都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合法的制度空间。

  其次,以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和确立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民间组织的产生创造了现实的经济条件。80年代后中国开始实行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放弃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原来单一的集体和国家所有制结构为国有、集体和个人的独资、合资和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一点是民间组织得以蓬勃发展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再次,80年代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方面发生的许多重大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例如,政府日益重视法制和法治,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前所未有地增大。又如,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大幅度放权,在许多社会经济领域,政府不再履行直接的管理职能,而将这些职能转交给了相关的民间组织①。「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96-198页。」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对公民社会以鼓励为主的话,那么,其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其一,政府有关部门直接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其基本导向就是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例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相关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管制性规定,很少有鼓励性的条款。其二,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把入口作为重点,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成立设定了过高的门槛。例如,对民间组织的名称、机构、场所、人数、经费、章程、主管部门等,都有极为严格的规定。其三,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按照相关法规,登记在册的所有民间组织,除了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等主管机关的监管外,还必须接受其业务主管机关的领导,而且业务主管部门通常还承担着主要的管理责任。其四,对民间组织的活动经费、范围和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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