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治理
作者:铁锴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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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26
5、确认公民身份,养成公共精神,培育协作型的公民社会。
西方传统观念上的公民社会始终是以抗衡国家权力扩张的对立力量而存在。他们认为,强大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制约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运作,保护个人免受过于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防止独裁政治的出现,是促进和实现政治民主化的有效途径。其实,在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除了这种对立型外,还有限制型、协作型和公民社会引导型。其中协作型认为,公民社会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媒介物或双向传送带,决定着单个公民和正式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因而发挥着潜在的关键作用。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部分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而有利于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 [20](P251)
全球化进程加快引发社会和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巨大变化客观要求我们要超越“二元对立”,重塑国家与社会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代中国,既要建设保障社会全面发展的强政府,又要培育协助政府治理的大社会。公民社会是强大的政府和负责人的个人之间获得平衡的中介,它可以为个人的成功提供更多的机会,没有繁荣的公民社会,个人的价值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社会如果软弱无力,权力和收益就会流向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21](P19-20)社会民间组织不仅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国家建设,而且它在政府作用力相对薄弱的领域中拥有很大的能量,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边缘性问题,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和帮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处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超大型后发展的中国来说,只有确定公民社会之间良好的的伙伴关系,即政府引导、扶持和培育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合法、自律、有序地在发挥作用的领域承担政府无法替代的功能,才会使政府职能实现转变,使公民社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培育公民社会,首先要确认公民身份。相对于其他社会身份而言,公民身份更能够满足人类的根本政治需要,“赋予一个人公民身份意味着这个人为整个共同体接纳,承认他对共同体的贡献,同时也承认他的个体自主性格。” [22](P 7)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政治共同体的同等对待。公民身份的存在,意味着作为个体的公民在为政治共同体履行义务的同时,有资格要求政治共同体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受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这样,对于政府来说,就需要切实通过宪政建设,建立一个法律和规则体系,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为公民社会发展壮大提供法律保障。
培育公民社会,还要积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公民社会的催生和发育既离不开市场经济发展的胚胎,也不能缺少社会公共精神的营养与滋润。一个健康运转的公民社会需要公共精神来维系。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理性引导下形成的一种尊重其他个体的存在、并愿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建设的价值取向。它产生着信任,培养着公共参与的能力。公共精神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开放性和宽容性,它促成了社会成员集体行动的自觉性,弥合了社会内部分歧,进而避免了诱发冲突与矛盾的可能。在现代社会,公共精神既要从市场经济交往与实践中培养和习得,又要通过制度安排和社会机制加以引导和弘扬。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加强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通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造就具有共同理想和信念的现代的社会主义公民;另一方面要践行公共服务的理念,在公共事务上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在开放性参与、商谈、对话与论争中培育和弘扬公共精神。
培育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是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并加以落实。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它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但基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其制度环境的许多问题和困难。为了促使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应当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何增科.治理、善治与中国政治发展[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3).
[3]孔繁斌. 治理与善治制度移植:中国选择的逻辑[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3).
[4][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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