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岗职工:社会的被淘汰者或“弃儿”?
这些年,尽管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下岗职工自己也在不断转变观念和调整择业行为取向,但是人们却失望的发现:下岗人员依然那么多,下岗再就业率依然那么低。
当前的下岗再就业面临着四大背景,而这四大背景却使下岗再就业的梦想难以实现。第一,产业结构变化背景,即产业结构升级和转换。在此背景下,下岗职工的激增呈现为一种必然且为长期持续的结构性失业。第二,技术进步背景。革命性的技术进步将加剧结构性下岗和失业。技术进步愈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变化率就愈快,含有传统产业的工厂与部门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愈多。第三,市场经济转型背景。此背景下,国有经济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迅速下降,而非国有经济还无法吸纳全部国有人力资本状况比较糟糕。第四,“资本深化”背景。我国经济增长正经历迅速的“资本深化”过程,吸纳新增劳动能力正在减弱。近年来的发展表明:高经济增长和高投资增长并没有劳动相应的较高就业增长;相反,经济增长对就业率提高的作用正在减弱。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间就业体制从数量型向效益型转换,即“低工资,高就业”模式向“高增长、高投资、低就业”模式转变。伴随着上述四大背景,正在用人的取向之一必然是注重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对就业的影响将是不可低估的。然而,对于下岗职工而言,人力资本无疑是缺乏的:他们的年龄多在至岁之间,大多数只受过中等教育,而且原来所从事的也主要是技术要求低甚至对技术没要求的职业。面对新的就业机会,下岗职工有多大的竞争力?他们面临的命运是:一是不符合社会主导产业的就业要求,二是新兴产业不会给他们多少就业机会。从再就业的角度看,目前的下岗职工事实上已经成为失败者,他们已被社会主导产业远远地抛到了后面。
对于东北老
工业基地的再就业而言,有学者指出它将伴随着后工业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述四大背景更是明显,下岗在较长时期内将是一种恒常现象而再就业只能是一个落空的梦,或者说下岗再就业本身就是一个假问题。
另外,从上述
分析还可以看到,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改革中还很不健全,下岗意味着失去工作和没有工资收入,同时也预示着失去许多福利,更重要的是失去社会保障。这样,下岗职工除了能应付基本生活之外,大多数人一旦发生较大疾病、遇到突发性事件和有大宗费用支出(如子女教育费)时,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甚至跌入贫困的深渊。
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也便没办法在这个社会立足了,也就意味着他已经被这个社会所抛弃了,目前的下岗职工就面临着这种命运。如果把一个社会中各种社会力量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定义成社会结构的话,那么,下岗职工群体显然已经成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群体之一。笔者觉得,人们关注下岗失业问题的重心,应该放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方面。
三、解决下岗弱势群体的对策建议
目前的下岗职工群虽然已经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是底层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这些人可能永远没有机会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甚至连找到稳定的就业机会的愿望都不难以实现。他们所能从事的只能是社会的边缘性职业,诸如钟点工、临时工等,这样他们就没有了隐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当前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未能将他们纳入进去,他们面临的社会风险很高。因此,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在解决下岗群体的问题上,所应做的主要就是做出某些制度安排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经济和社会需求,无论从维持社会稳定方面还是从体现社会公平方面考虑,这样做都有必要。
(一)切实推行下岗向失业的统一。下岗与失业的区别在于:下岗职工没有工作但仍同原单位维持表面上的合同关系。然而,由于下岗职工的下岗时间都较长,事实上他们已经成为长期失业者。可是,由于示同原单位解除表面上的合同关系,致使很多下岗职工虽然实际上为“失业者”,即不能享受的同失业者一样的待遇。这不利于下岗职工摆脱生存危机,甚至可以说,以制度化形式恶化了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这不是一种公正的社会政策所产生的效果。另外,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将下岗统一到失业中去,那么原有的下岗职工也可以去申请失业救济,这样可以在城市的低层社会实现局部平等,产业效果是:下岗群体的被剥夺感相对减弱,部分地抵消下岗群体萌生反社会情绪和发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然而,出于利益的考虑,可能下岗向失业的统一会有不小的阻力,因为下岗对
企业而言负担当然要小、因此应切实推进下岗向失业的统一。
(二)对下岗(失业)者制定特殊的经济保障政策。我们认为,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保障不大适用于下岗(失业)群体。本次调查和既有的一些调查也表明,在下岗(失业)群体中,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者并不多见,生活上遇到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和失业)特别是在发生大疾病的情况下,将会造成严重困难,甚至陷入赤贫中;二是在支付大宗消费(如子女教育费)上发生困难;三是生活中遇到某些突发事件的时候,会出现难以应付的局面。显然,以保障最低生活需要为目的的低保制度并不适合下岗(失业)群体。政府是否可以考虑,为下岗(失业)者家庭设立专项援助基金,以解决他们的上述三个方面甚至更多方面的问题。
(三)社区开办下岗(失业)群体服务系列。随着单位制的瓦解,城市居民逐渐经历着由“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彭穗宁,)。在这个再社会化过程中,城市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增强。同政府相比,社区无疑具有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便利性和更大的可行性。而且社区也更了解居民的困难和需要。笔者认为,在既有的社区服务系列中增设下岗失业)群体服务是相当有必要的。这种服务大致可以包含以下方面的
内容:⒈再就业培训,使下岗(失业)者练就一技之长;⒉提供再就业信息服务,平衡个人信息匮乏;⒊举办下岗(失业)者情感联络会,让下岗(失业)者之间相互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获取精神支持和再就业的经验和信息等;⒋开办专门服务,如残弱家属照料,以便让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中再就业。以上只是简单列举了数条,这一服务系列开设的意图和作用在于向下岗(失业)者提供所需的帮助和服务。当然,这一服务系列也可以社区合作或交流的形式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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