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重新理解农地的性质
如何看待中国农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实际上就能够反映出如何看待中国农业发展的道路以及农村土地的性质。上面已经提到,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规模经营(包括适度规模经营)不应该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主要选项。在这种条件下,应该重新理解农村土地的性质。
要理解中国农村土地的性质首先要了解农村土地的功能。一般来说,中国农村土地应该具有两项功能:一是保障功能,二是资本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是以土地为依托,来满足人类赖以生存的衣食供给、就业、养老等基本要求;而土地的资本功能则是视土地为资本,通过加入市场经济的运行,为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土地的功能已经开始出现了较大的区域性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的资本功能在不断上升。不过,从整体上来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土地保障功能的替代品还难以出现,保障功能还会占据核心地位。正是基于这种考虑,James (1995)和Dong(1996)把土地均分看成是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种集体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性质更倾向于一个生产的平台而不是产品,具有俱乐部物品的特性。集体成员拥有集体土地经营权的依据是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而成员权的基础又是村民的生存权,村民的承包权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村民的生存权能否得到尊重。正如美国学者Scott(1976)在研究东南亚一些农村地区的土地制度时所指出的:在人均土地资源禀赋极少的小农经济中,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而不是追求收入的最大化。他认为,农民这种“道义经济”就使所有外在的制度、技术及习俗都必须首先服务于这一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对中国大部分农民而言,情况是一样的。以往的研究往往倾向于把农村土地作为一种产品或资本来看待,以此为基础,它们关注的重点必然是这种产品所带来的资本收益。如果从生产平台性质的角度去看农村集体土地,其着重点就应该是集体土地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生存能力,即集体土地所具有的满足集体成员基本生存的能力。
农地制度作为中国农村社会的根本制度,它不只具有经济性,还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因此,对农地制度的考察不能仅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还要考虑其社会和政治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种具有小农特性的大国,社会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地制度的实施不能不考虑社会成本。
四、新农地制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
审视农村改革以来二十几年的实践会发现,中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基本上形成了“铁打的集体,流水的成员”的模式,土地承包随人口调整而调整,尽管周期不定,但土地福利化基本上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共识。这种土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给予集体成员以生存能力。根据众多人口学家预测,在未来30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农村人口仍会维持在6亿~8亿的水平,和现在差不多。进入21世纪几年来,中国人口年均增长800万左右,其中70%是农村人口,随着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的到来,这个数值可能不止800万。可以估算,如果土地真的不调整,在未来的30年里将有1.68亿多的农村人口自动失去土地承包权,即使其中有一半人口转为城市人口,估计也会有0.84.亿农村人口失去土地权益。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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