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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的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的建设

作者:刘 欣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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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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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贫困地区、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多建、建好寄宿制学校还面临着许多困难,有些困难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
  1.必须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
  国家在对义务教育投入时应该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中,进行单项资金预算,列入中央转移支付的经费项目;省市、县级财政也应有配套资金来支持寄宿制学校的建设。调研中我们虽看到农村、山区寄宿制学校呈蓬勃发展之势,但这些寄宿制学校条件是很差的,住房简陋,或阴暗潮湿,或狭窄拥挤,有的学校的宿舍或食堂便是学校的危房改造而成,与宽敞明亮的教室(一般为楼房)形成鲜明的对比。还有的寄宿制学校实际上是“五无”学校:无食堂、无餐厅、无餐桌、无浴室洗澡,甚至无锅炉提供开水和洗澡热水,再如有些山区的高寒地带的学校,冬天无烤火设施,加上近年燃料(主要是煤)成倍涨价,这都给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带来严重的困难。
  2.国家应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义务教育的规范要求之中,并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山区实行专项补贴。
  教育部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规范。在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设施配备上不应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别。同时,为缩小目前业已形成的城乡及地区差距,中央及省级财政应视不同地区情况,制定规划对农村贫困地区、山区的寄宿学校予以特殊支持,并将此列入“十一五”规划中逐步加以落实解决。对寄宿制学校的相应设备条件和人员也应纳入规范化的监督和评估体系中来,制定相应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以使寄宿学生的学习、卫生、营养、安全都得到切实保障,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3.尽快解决寄宿制学校保育员的定编配置,并尽量配齐其它相关服务人员。
  在对湖北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考察调研中笔者了解到,由于自2001年起基础教育实行控编定编以来,寄宿制学校的保育员编制不在学校进编之列,以至于许多学校无法配备专职的保育员,保育员的工作只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兼任。而且一些学校的炊事员都是临时雇请,卫生(保健)员、勤杂人员更无从说起。这种局面继续下去,自然是不利于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放开保育员的编制限定,将保育员编制单列下放,不列入学校整体的生师比计算中。同时应对保育员的素质提出相应要求,对保育员包括其他相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待遇给予保障,以确保他们安于工作、克尽职守。
  我们也应认识到,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办寄宿制学校虽然是发展义务教育的一条好路子,但它绝不是唯一的办学形式,不应该搞“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依情而定。在办学过程中还应注意下列几方面问题:
  第一,注意寄宿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性格养成。送进寄宿制学校的打工家庭的孩子虽然避免了被“寄人篱下”,但同样是脱离了父母亲情的关爱。毕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最初教育场所。越是年龄偏小的孩子越需要与父母亲密接触相处,这对其心理的自然健康发展及生理机体的成熟完善是非常有益的,父母的教育影响是任何其他对象都无法替代的。因此,学校应加强家校联系,尽量多让父母与孩子见面交流,并随时注意孩子的心理变化,帮助孩子适应学校的生活,养成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此外,笔者调研中发现,有的寄宿制小学的高年级学生甚至寄宿制初中生都是两人睡一铺,这对于正在生理发育期间和性成熟的少年来说,是不适宜的,对其生理心里健康是不利的。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第二,要注意对保育员及炊事员等后勤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保育员的职责不仅仅是照顾孩子的起居饮食,还应确立“保教结合”意识,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担负起对孩子的教养责任。学校其他服务勤杂人员也应从“服务育人”的宗旨出发,注重自身品质修养,克服不良生活、卫生习惯,给孩子一个好的行为榜样。尤其是对于寄宿制学校的女生应加强监护管理,防止针对她们的人身侵害现象发生。
  第三,要加强寄宿制学校的日常管理。要严格卫生制度,防止流行性疾病发生。学校食堂要办好伙食,注意营养搭配,保证成长发育中的孩子的营养健康。学校管理者也应把寄宿制作为切实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家庭的办学形式,而不应通过收取过高的住宿、搭伙费,或采取统一配发生活用具的方式来增加学生及家庭的负担。寄宿制学校对许多贫困家庭来说无疑增加了上学成本和经济负担,因此,学校绝不能把寄宿制当成勤工俭学的途径,通过不合理收取寄宿学生的费用去弥补“一费制”后学校正常运转经费的困难,或将寄宿收费挪作他用,从而降低寄宿学生的生活质量标准。
  第四,要理清学校与家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学生寄宿后,意味着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这种新的关系突破了教育层面的关系,而上升到未成年人监护的关系,后一关系则是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孩子一旦出现人身伤害等问题,则应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因此,学校与家长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订立相关法律责任书,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总之,笔者认为,当前在发展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山区的义务教育工作中,在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后,多建、建好寄宿制学校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举措。这一办学形式有值得推广普及的价值和意义。而要使这一办学形式更为科学、合理和完善,则还需要不断地关注其运作实践和发展趋向,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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