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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比较研究

作者:刘承礼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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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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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的不同,中国与匈牙利在乡村公共品供给上的决策逻辑也有许多差别:第一,决策程序不同。中国乡村公共品供给是自上而下决策,即上级政府将任务指派给下级政府,一般采取强制性的文件逐级下放任务,下级政府没有理由反对上级政府的任务指派,只好将任务进一步下放给更下一级政府,这样的传递使得乡村公共品供给变成了委托--代理链条的延伸;匈牙利政府的官员任命与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任务是分离的,官员选自民众,而公共品供给的任务已为《地方政府法案》所确定,因而决策程序表现为自下而上,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任务是选民考察候选人的标尺,政府官员的职责是履行选民交办的任务。第二,服务对象不同。中国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决策主体--政府官员代表政府,并对其上级政府负责;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决策主体--政府官员代表选民,以选民为服务对象,对选民负责。第三,民主与集中的方式不同。在中国,由上级政府下达命令,在基层政府则由乡镇党委书记和村镇长共同协商、决策,其过程采取民主集中制,即在党内征求一致意见并以党内民主带动全民民主,属于先集中后民主;匈牙利则正好相反,因为《地方政府法案》对乡村公共品供给任务的规定是从民主调查中得出的,因而公共品的供给决策源自民意,不过是由村镇长依据《地方政府法案》做出如何供给的决定,因而是先民主后集中。
         
        3、融资结构。中国与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融资结构存在几点不同:第一,融资渠道不同。中国的融资渠道单一,税费改革前,资金主要取自农业税费,税费改革后连单一的融资渠道都被切断,乡村公共品提供处于瘫痪境地;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融资渠道是多元的,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税收分享、自有收入、投资补助、公共品使用付费及赤字财政等途径,这使匈牙利提供乡村公共品有充裕的资金保障。第二,资金来源不同。中国乡村公共品发展的资金主要来自制度外财政,即通过农民集资或以工抵资的形式筹集,属于不经过政府收支系统的制度外供给;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收支基本上是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即大部分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税收分享。第三,财政体制不同。中国自分税制改革后,政府将基数大、易于征收的税种层层向上集中,而将数目小,难于征收的税种层层下放,以至基层政府的税收状况极其拮据,在分权财政体系下,地方政府处于贫困的边缘,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给地方政府官员支付工资尚且困难,更别提乡村公共品供给了;而匈牙利实行的是公共财政体制,地方公共品供给的资金由全国财政统筹,这种制度安排健全了公共品的供给机制,有利于公共事业的顺利发展。第四,资金使用途径不同。中国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一般用来发放地方基层官员的工资和教师工资,除此之外无甚节余;匈牙利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都是专款专用,有力地保证了资金的确切来源和使用方向。
         
        4、监督机制。中国与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的监督机制是不一样的:第一,监督主体不同。中国的监督主体是政府相关的党委组织,他们掌握着下级政府官员的升迁与任免大权,可以按章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因而存在着官员“寻租”的可能与事实;而匈牙利有专门的内外部监督机构,内部机构有权对地方官员的决策行使法律检查的职能,予以监督,而外部机构可对地方政府的资产运作进行细致的检查和审核,从制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官员的公正廉洁。第二,监督手段不同。中国一般是上级官员和上级政府对下级官员和下级政府进行行政监督,监督的手段是考核评价和例行检查,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得监督无法顺利实施;匈牙利采取自我监督的措施,即政府官员按照选举规则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忠于职守,这有利于乡村公共品供给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三,监督方式不同。中国采取封闭式的纵向监督为主,即党内监督和政府体制内的上下级监督;而匈牙利是开放式的横向监督,即监督不仅发生在政府体制内,地方媒体等外部非制度性监督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和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比较的
         
        启示
         
        通过对中国和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比较,我们期望在法律保障与民主治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政府分权与财政分税等方面得出有益于我国的若干经验启示。
         
        1、法律保障与民主治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成为必要。匈牙利国会通过的《地方政府法案》详尽地规定了村、镇、县级镇、县政府等各种不同水平的地方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有效地将地方政府官员应尽的职责列举完毕,有利于地方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由于有立法权威保证了各种水平的地方政府完成相关的公共品供给任务,避免了政府间以层级关系为由下达或分配任务,各种水平的地方政府一律按照《地方政府法案》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减少了政府间的行政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明确了办事方向。匈牙利《地方政府法案》关于乡村公共品的供给问题体现了民主治理的原则,即形成与贯彻法案的过程都贯穿了民主原则,法案的民主性与权威性保证了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在我国现行政府行政体制下,各级政府都可以将公共品供给任务下放到比自己级别低的地方政府身上,这一方面加大了基层地方政府变通地压榨老百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使许多公共品供给任务根本不具备完成的条件。如果能通过一部类似于匈牙利的地方政府法案,使各级政府能清晰地了解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并不得推脱,这将有利于加快民主进程和地方政府体制的重构。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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