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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与城市化浪潮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走向探讨与思考

作者:张金良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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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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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5]

      (1)县(旗)或自治县改市。如西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防城各旗、自治县,设立防城港市和港口区、防城区,将原属钦州地区管辖的上思见划归防城港市;内蒙古的额尔古纳左旗改为根河市,额尔古纳右旗改为额尔古纳市;海南省的东方黎族自治县改为东方市等。

      (2)镇改市。根据民政部1993年制定的标准,建制镇改市应是有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或人员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达2亿元的可以设市。同时规定,对民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经济比较发达县,设市条件可适当放宽。如云南德宏泰族自治州的四宛町原属陇川县的一个镇,于1985年直接升格为县级市。广西的东兴原属防城港市的一个镇,90年代初,随着中越关系的解冻和升漫,边境贸易日益红火,1996年东兴镇改为市。再如,内蒙古的阿尔止原属扎兰屯市的一个镇,因毗邻蒙古人民共和国,近年来边境贸易逐渐兴起,同时阿尔山又是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胜地,有著名的阿尔山温泉,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阿尔山镇改为市。

      (3)撤地设市或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根据民政部1993年设市标准,市区从事非农业产业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人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产业人口20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工业总产值在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在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县范围内中心城市,可升格为地级市。近几年中,只有广西钦州地区撤地设市,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

      (4)市管市。即地方市代管县组市和县格局。如云南,昆明化管安宁市,广西防城港市代管东兴市等。

      以上四种情况,反映了我国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浪潮中,城市建制体制发展趋势,但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撤销原来自治建制,也就撤销了自治地方自治权力,产生了非自治化倾向,使得自治地越来越少或者虽在事实上保留了自治权力,却没有法律保障可言。这两种可能,都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制度实施。合理的走向就是要顺应城市化浪潮,以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及自治制度的完善为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响应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市的要求。增加《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民族自治市的建制,然后依法对那些指标达到设市标准的民族乡、镇、县改为民族自治市。对此,我们要加深理解: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这里的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改设民族自治市不同于前面的改市。前面的自治县(州)改市,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力丧失,即使保留地失去了法律保障。而这里的设立民族自治市,不仅保留了自治地方自治权力,同时还使得自治地方相应获得了国家对于市的优惠政策、措施,尤其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这种优惠政策、措施就更显得至关重要了。

      其次,自治州(县)改设自治市是一个重大探索与突破。因为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没有“自治市”的提法。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制体系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没有“自治市”的建制。这主要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没有条件建立自治市。而伴随城市化浪潮出现,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条件日益成熟,呼声也越来越高。需要建立民族自治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城市建制体系。

      最后,自治州(县)改设民族自治市,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它体现了三个有利于原则,能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注活力,促进新型民族制度建立;它不仅使原来自治地方保留了民族区域自治所要求的自治权力,而且获得了市级的优惠政策、待遇,与国家、民族、地方利益统一。还有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市,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民族地区不发达、落后的印象,而且“市’本身就是一种品牌,设立民族自治市从一侧面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成就。

      2.具体作法是:

      (1)修订《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有关行政区划单位体系的条款上,增加民族自治市建制,从法律上保障民族自治市合理地位。

      (2)对于已改为普通县级市或市的原自治县,可依法变为民族自治市。对于没有改变,但条件已达到标准的民族自治地方,可直接升级变为民族自治市。

      3.关于自治市名称的确立。主要应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构成。”据此,可以确立以下两条自治市命名原则:[6]

      (一)地方+民族名称+族+自治市。中国汉藏语系民族的名称多为单音节,如藏、羌、苗、壮、侗、瑶、白、傣、黎等;阿尔泰语系的满族,其族名全称为满州,在汉语中多简称为满,也可算作单音节族名。以上述少数民族为主体而建立的自治市,其命名原则应为:地名+民族名称+族+自治市。这种命名法符合现代汉语的双音节构词法,读起来琅琅上口。

      (二)地名+民族名称+自治市。中国阿尔泰语系民族名称多为双音节和多音节,如蒙古、锡伯、朝鲜、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等;汉藏语系的少数民族的名称,也有一部分为双音节,如布依、纳亚、土家等。这些民族的自治市名称,多数可省支民族名称后面的“族”字,以图简洁。不过,对于跨境民族,不管其名称多长,其自治市名称都应在其民族名称后加“族”字,以免人们将自治民族名称与邻国国名相混淆。如应称“××朝鲜族自治市”、“××蒙古族自治市”、“××哈萨克族自治市等,因为我国边邻有“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三国直接以民族名其国,我国的自治市前的民族名称如不缀以“族”字,极易产生岐义、误解。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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