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国将长期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在传统
理论看来,家庭经营属于小农
经济。小农经济的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要以规模化的集体生产所取代。那么,在家庭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条件下,能否提升农户的能力,使之适应
现代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便成为学界需要认真探讨的
问题。本文基于家庭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条件,提出“重识农户”,即将农户放在
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加以考察,认为,尽管当今的农户经营规模小,但他们已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小农”的“社会化”,大大提升了农户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但同时也蕴含着三大内在矛盾,使农民进入到一个更不确定和风险性更大的社会。由此需要根据社会化小农的基本状况建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国家保护和支持。
关键词 农户 社会化 张力 社会化服务
现阶段,中国仍然有近2.5亿农户。中国将长期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农户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生活、交往单位,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
政治单元。因此,农户构成中国
农村社会的“细胞”,也是认识和
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出发点。但在相当长时间里,家庭经营因其生产规模小而被称之为小农,由小农构成的经济被视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则被视之为落后的代名词,是改造的对象。根据这一理论逻辑,家庭经营就缺乏基本的理论和现实根基。而这一理论逻辑是建立在传统的封闭的
自然经济形态基础之上的。如果从历史变迁过程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当今的小农户已不再是局限于与世隔绝的“桃花园”里,而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农户生产、生活和交往的社会化过程大大提升着农户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同时也产生了着内在的矛盾,需要以新的思路应对变化之中的农户及其需求。
一、小农之“小”与社会之“大”
近年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各种方案和措施。其基点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持家庭经营体制长期不变,一是重视解决农民的增收、就业、保障等问题,为农民提供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此就会产生两个理论问题:一是家庭经营属于传统的小农经济范畴,在现代社会,家庭经营是否有生命活力,能否长期延续;二是如果家庭经营属于传统的小农经济范畴,那么为什么需要解决农民的增收、就业、保障等非传统小农经济范畴的问题,并提供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说明,运用传统的小农经济范畴已很解释当下的农村社会,在对农户的认识方面发生了“范式危机”。为此,需要引入新的分析范式重新认识农户。
我们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认识,长期沿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小农经济学说。小农经济主要依据的是农户在小块土地上经营,并在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下生活和交往的一种经济社会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国和德国的小农经济有过较多论述。马克思在论述法国小农时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
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
应用科学,因而也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1](P677)马克思对小农经济的描述应该说是相当精辟的,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在马克思看来,小农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生产效率不高,二是政治保守,三是思想狭隘。小农经济因此必须加以改造。恩格斯通过对法国和德国农民的考察,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看法。他认为,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在小农生产方式下,“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而“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
工业结束了这种状况。”因此,“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2](P486-487)面对这一状况,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就是通过合作改造小农经济。20世纪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着力于改造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列宁就指出,“在像俄国这样的农民国家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实现“由个体小农经济到共耕制的过渡”。[3](P322)斯大林则直接强调,“把个体小农经济联合并改造为大规模集体经济这一任务应该作为党在农村中的基本任务。”[4](P10)
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悠久,也是一个小农经济形态最完整和持久的国家。农户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费正清对此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5](P21-22)1949年,中国沿用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及前苏联的经验,将小农经济视之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可能走向资本主义的土壤,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毛泽东表示:“中国农业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6](P87)其出路就在于集体化。由互助组、合作社发展到后来的人民公社都是集体化的组织形式。当时,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有两个基本点:一是认为组织规模愈大,愈能提高生产效率,克服小农经济的低效率。因此,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最后发展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又要求不断扩大基本核算单位,开始是生产队,后来要求过渡到生产大队。二是将集体生产组织提升到是否社会主义的高度加以规定,只有超越农户的集体生产才是社会主义,否则就是非社会主义。尽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负责中央农村工作的邓子恢提出农民有个体和集体两个积极性,并一度支持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实行分户经营,但受到了严厉批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以“家户”为界,任何经营核算单位都不能“退”回到家庭单位。[7](P135-140)只是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中,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实行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制。农户重新成为农民生产、生活、交往的基本单位,成为负责任的政治单元(如各种政府行为都以农户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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