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中国乡村组织化工作,政府权力的控制与影响还很大,这是政府退不出乡村的原因,也是政府权力退不出乡村的结果。一些地方也对这种关系作了些改善,村民自治的推行往往成为扶植村庄的强人与能人体系,之后简单化地把属于村庄的事务处理全部交给村庄即交给这些扶植起来的人,有意或者无意的建立了合谋关系,实际控制了乡村的各种有价值的发展资源。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实践本身因为种种原因,面临的问题还很多,就算实行得较好的地方,也往往是彻底的多数决。中国的“村”除了自治功能外,本身还兼有独立社区、经济组织、文化个体、发展主体等多种角色(参见笔者“村的性质探讨及新农村建设”一文:三农中国网),原子化的乡村还要解决组织资源的问题,另一些乡村内的传统宗族力量的影响也会铁忽略到边缘社群的利益,更为令人担心的是,乡村的灰、黑、恶势力也正有逐步强大的趋势。如果赋权仅仅是放权,这样的组织化工作是令人担忧的。
民间组织在乡村的发展工作,由于无法理清“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难于将实际作为政府职能延伸并对乡村有控制力的“村委会”视为村庄的组织,乡村发展多选择走“村庄”(自然村)而不是“村”(行政村)的道路。通过建立“社区组织”的形式来推动村庄组织化和乡村发展工作。笔者了解的大多数此类项目的着眼点在于培植村庄的“有公心”的能人并支持他们的能力增长,将社会运作及发展事务的管理交给他们,以领导村庄的发展及其他工作。这同样面临的问题是,村庄组织的合法性将导致其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其对于社区公共资源整合的能力也是不足的。并且,村庄组织的选举是在大量社区工作之后进行的,事实上也是经过外来者控制的的选举。如果要因此得出一些模式出来,在乡、村关系还没厘清、基层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实现的今天,这种经验的推广与复制会很困难。同时,村庄组织化及组织运作往往建立在道德诉求的基础之上,这对于多数价值伦理体系解体的中国原子化的村庄而言,实现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乡村民间发展行动很多都简单的处理为通过资源分配“授权”村庄组织的方式,结果同样有可能导致村庄内部的公平问题,从而反制了村庄组织的进路并使一些最势弱人群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村庄组织化与农民组织化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都在讲农民组织化,各领域专家都认可并支持农民组织化的作法,并且认为,农民主体性体现于组织起来的农民。几年前政府就开始大力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产生,中部和东部沿海地区也出现了许多农民维权组织,农民以集体行动主张权利并推动着自身的发展,让一些人看到了农民行动的力量。
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国里,要推动以农民身份为前提的农民组织化是不符合实际的,并有危险的倾向。虽然笔者也反对“农民不懂民主”的说法,但现实情况下,抛开区域的界限,发展以身份为前提的农民组织,如果是经济合作组织,则要考虑参与成本与参与收益的对比。笔者在贫困地区了解的情况是,跨村的农民经合组织,农民的参与动机是不足的,参与成本的高昂与收益的低下,使得农民的实质参与远远不够,大大影响了自治的合作组织的治理与决策机制,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不足,使得经合组织成了少数人谋利的工具,导致的问题对合作组织而言是致命的。这样的组织要么名存实亡,要么靠一些强人和能人控制,反而会挤占其他人的生存与展空间,或者是加重农民的负担。至于农民维权组织中普遍存在的悲情意识,也容易演化为对内对外的双重暴力,对农民而言,对社会和国家而言,都是危险的。当然,农民维权组织的产生,其根源并不在于农民,而是各地政府行政的问题,所以要解决维权组织问题的前提,是要解决政府行政的问题。
笔者赞同的农民组织化形式实质是村庄组织化,是在以村庄共同体建立为目标、整合村庄资源为村庄发展服务的基础上,推动村庄内农民的协作与合作,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的成本问题。只有协作与合作的问题解决了,乡村公共空间才有可能得到重建,从而重建伦理基础与软约束机制,使得和谐乡村成为可能。事实上,以整个中国的情况来看,通过大幅度货币增收来解决农民的幸福问题,从理论及实际情况来看都无可能。村庄组织化固然可能通过合作与协作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从而实现另一层面的增收,但更大的增收却是在于农民通过组织协作的方式,通过投工投劳,实现劳动力物化,可以解决村庄公共设施的不足从而大大增加农民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享有量,实现另一种形式的增收。同时,组织化的村庄最重要的是建立起了村庄认同,这样的认同正是乡村生活价值最核心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网摘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