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造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基层民主权威
作者:张新光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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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23
法律规定的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村委会的职权,包办代替”
[11](p132)。总的看,目前我国农村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严重滞后,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乡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二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适应保障9亿农民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我国下一步如何再造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基层民主权威
我国农村综合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不断增强农村发展的内部活力,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它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下一步,必须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重点是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再造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基层民主权威。
首先,要恢复建国初期已经确立的复合型土地产权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确立起了一种“耕地农有、公益性土地国有”二元复合型土地产权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权,农村土地可以自由转让、处置、抵押、继承等。但是,进入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却把农民刚刚获得的土地所有权重新收回去,造成了村落之间的土地边界模糊不清。这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延续至今,不仅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通过把土地所有权转化为(交给国家)的地租,即资本通过迂回的办法占有了它不可能直接拿到手的东西”(马克思语)。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成为政府与农民争夺利益的矛盾焦点。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而非耕地资源一般属于国有。但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普查的数据显示,全国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 ,农村集体土地面积占46.18% ,尚未确定权属的土地面积占0.65%。因此,下一步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必须彻底打破国家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让地方政府退出二级土地市场的经营活动,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财产权。只有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宏观调控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真正维护好9亿农民的根本利益。建立现代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创建的基础和前提,它具体由四项基本制度构成:一是土地产权界定制度,二是土地产权配置制度,三是土地产权运营制度,四是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其中,产权界定是基础,产权配置是核心,产权运营是手段,产权法律保护是制度保障。
其次,要建立以农村合作信用社为主体,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功能混乱,服务项目单一,利益矛盾加剧,单靠国家“花钱买机制”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事实上,许多经济学家通过对世界发展中国家金融实践的实证研究后发现,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20%,而其余的大量融资活动是靠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来完成的。与“官办银行”或“准官方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融资渠道具有明显的特征:一是社区性,即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农村社区,主要是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的;二是人格性,即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双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其经济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人格化了;三是分散性,即民间金融发生于数以亿计的农户之间,交易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四是层次性,即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发达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呼应,层次分明;五是灵活性,即民间金融具有办理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风险系数小等优点。总之,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地区经济不均衡发展和国家金融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必然产物,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据粗略估计,目前全国农村地区放“高利贷”的资金总规模可能达到8000亿元至14000亿元左右,约有50%~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贷款,其中通过民间借款的比例已经超过70%以上。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民间融资甚至把国有银行从经济活动中排挤出局,比如浙江温州的苍南县人口仅为120万人,目前至少有60亿元地下资金在流动,大大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可以肯定地说,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不管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何种措施,民间金融活动都将会继续顽强的存在下去。下一步,我国可考虑放宽对国内外资本流向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领域,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民营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金融组织形式的发展,创造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宏观体制环境,增加对农村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供给。近期,我国可优先考虑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融资机构,把它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最后,要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的综合改革。
近30年来,我国的“纵向权力”调整从一开始就隐含着“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的内在矛盾和利益冲突,最终“地区”一级逐渐演变成一种“实体型政府”,其工作重心已转向城市发展和市政建设;“县”一级过去是融行政、财政、议事、决策、司法于一体的功能较为完备的强势政府,现在竟然变成了一种“双重衙门体制”;“乡镇”一级长期处于责任大、权力小、功能弱、效率低的被动施政状态,已经陷入了一种“有政无财、人多无事做”的尴尬局面;“村”一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又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基本处于一种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状态,致使其在代理国家利益与行使农民自治权利方面的功能不断弱化、虚化、甚至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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