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要害的是国家
法律直达村庄,从而使以前一直在维护乡村秩序中起着极端重要作用的习惯法,失去了合法性基础。苏力在评论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时写道:“真正要实行规则之治,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规则之治的治理对象本身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17],
问题是,当前
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以农业为主,现金收入很少,熟人
社会运作的非规则状态,不适合
现代法律的规则主治,硬要规则之治,则会产生新的问题。其中以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所表达出来的困境为典型[18].
因为农民可以直接诉诸国家法律,农民心中除了法律,不再有任何敬畏,包括对
自然、生命及村庄舆论的敬畏时,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会显得极其苍白无力。乡村的民间规矩,就可能不被一些人放在眼中,利欲熏心之徒,想占小便宜之人,就会处处利用法律留下的空白处,来谋取个人的好处,并破坏村庄公共利益。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阶级斗争话语失去作用,农村社会较普遍出现了不违法,却违反地方规矩的行为,从而破坏了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乡村社会正常运转的习惯法。也就是费孝通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9].我们在河南安阳农村调查,农民责怪派出所,说派出所将他们扭送去的小偷关一天或几天就放掉了,小偷又偷,为害乡里。农民认为派出所不严惩小偷,是因为自古警匪一家,派出所让小偷偷东西,然后抓去罚款,罚款再偷,偷了再罚,而农民的生产生活就惨了。但站在派出所一边,小偷“小错不断、大法不犯”,每次偷窃的金额很少,只能拘留几天,不放掉又有什么办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农村可以以改革开放为界限,分为两个相当不同的时期,前一个时期中国实行计划
经济,农村以人民公社为主要制度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农村治理模拟了中国传统社会: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流动,阶级斗争话语与传统社会的族规家法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义务本位及可以对少数违规者进行道德审判),生产队大多建立在传统社会自然村的基础之上,计划经济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有相似之处等等。虽然人民公社从器物层面彻底打破了中国传统留下来的东西,比如族田、族长、神庙、道士等均作为封建迷信被扫除,但其社会的内在精神却是一致的,传统的力量(比如宗族力量)往往借助派性斗争来予以表达。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为导向的
发展战略,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消费文化的普及,使老规矩难以发挥作用,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变得不稳定,人生“兑现”压力加大,农村社会逐渐地由一个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传统的价值观被金钱诱惑力所打碎,人际联系迅速理性化[20],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被一个扩展的市场导向和消费导向的大文化所取代。苏力说,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作为内生于社会的制度,凝结了特定社会的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信息,是反复博弈后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定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法律就缺乏坚实的基础[21].而当前农村社会的快速变动,使得非正式制度缺乏了生长空间,没有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农村仅仅依靠国家机制,能够获得秩序?
四、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
中国传统社会宗族或村庄凸显的一大原因是公共品供给的需要。总体来讲,传统社会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严重不足,以水利灌溉来讲,建国前中国农村的可灌溉耕地仅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8%[22],在“疾病相扶”方面,农民也很难在患大病之后得到足够的帮忙,用于赈灾的义仓虽然在一些地区农村存在(如徽州),但真正的赈灾能力严重不足。
尽管如此,传统社会却具有较好的公共品供给机制,可以满足一般农户在常规年景生产生活的需要。较少的公共品供给和较好的公共品供给机制,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封闭及生产力水平较低等相联系,也是与传统社会的弱国家、强社会②相联系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以人民公社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农民被“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强有力组织起来,完成了毛泽东主席说的“组织起来”的任务,达到了“满头乱发没法抓,编成辫子就好抓”的目标。正是通过人民公社制度,中国在较短时期,完成了从农村抽取资源进行
工业化建设的任务,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状况和机制。
人民公社供给公共品的特点,是通过集体化的方式扩大生产单位,因而降低了公共品供给中的协调和交易成本。举例来说,当生产单位是农户时,若干农户联合起来灌溉,就可能因为相互扯皮搭便车,而无法进行。但将若干农户组织为一个生产队共同生产,则会将农户间的联合变成生产队内部的安排,从而克服了农户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当农户联合起来解决公共品供给时,可以产生巨大的力量,尤其在中国人多地少和生产能力较低的国情下,农民通过人民公社组织起来,可以有效建设大量农村的公共品,其中尤其给人深刻印象的是农村水利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在人民公社的短短20多年时间里,中国耕地的可灌溉面积即从18%上升到48%,这48%的耕地生产了全国70%以上的粮食。20多年人民公社在农田水利建设上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了数千年小农经济在农田水利上的成就。
人民公社除了在水利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外,在
教育和医疗上也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从社会治安方面来讲,人民公社时期的阶级斗争话语与社会相对的少流动,也使农村的治安情况良好,即使在文化大革命的动荡时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农村,绝非少数地区独有。
人民公社在公共品供给方面的优势及其成果,也有其负面。较大的生产单位有助于降低公共品生产中的交易成本,却存在内部激励的困境,即生产单位越大,生产单位内部偷懒的人就可能越多。以生产队乃至人民公社来生产公共品,决策与筹资筹劳时的讨价还价成本很低,但生产队或人民公社内部的成员却缺少劳动积极性,并可能以磨洋工来对付组织监督,从而监督成本很高。最终,在中央政策放松的背景下,以小岗村为代表的分田单干力量占了上风,承包制使中国农村的土地经营又回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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