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本来面目,便是翻身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翻身以阶级斗争为武器,锋芒直接地主、富农这些传统阶级”,以及其他旧秩序的代表人物如保长之类。当革命将传统的精英打倒以后,便按照新的政治标准,来寻找和形塑村庄精英,而评价和遴选乡村精英的标准,也从过去注重财富和文化的积累,转变为了贫穷与革命,尤其那些能够较快地
学习和运用新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技术的以前的农村边缘人,走上了新时期村政的舞台[12].
王铭铭认为,在溪村,“土改”的第一内容不在于没收地主的土地,而在于对家族的公田与私田进行统一再分配,其结果,就是导致公田的消失及原有的民间互助制度、社区联营制度和地方仪式的衰落[13].
阶级斗争话语的建构及其展开,十分有效地破坏了传统村庄与宗族内部的认同,从而使村民从社区中解放出来,转而认同新中国的国家政权[12].也是从此开始,中国才真正地完成了民族国家建设的任务,农民成为共和国的公民,在国家与公民之间,不再有一切中间的环节可以阻挡,公民可以直接诉诸国家的法律及意识形态武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也不再允许有一个法外之物来阻挡自己与公民之间的互动[13].
张乐天则进一步认为,之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合作化及人民公社的推行会比较容易且相对有效,很大程度上与建国以后,国家运用阶级斗争的话语,彻底摧毁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组织,消除了一切可能导致有组织活动的因素(如财富和宗族等),从而使农民都变成了单个的个人,而当农民过去可能利用的传统纽带部分被切断以后,风雨飘摇中的小农只得依赖政府,因此形成了一种国家——小农格局,并为农业集体化提供了道路[14].
阶级斗争话语较组织建设,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家通过建立基层组织向社会渗透时,组织是一种外在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力量,尤其是没有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阶级话语通过重新定义农村社会的精英人物,一方面打击了传统农村社会的精英,同时又获得了农村社会内部的坚定支持者——那些得益于阶级话语的以前处于边缘地位的农民。农村精英的更替及国家从农村社会内部获得的坚定支持者,打破了以前横阻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地方性力量,从而真正使中国从一盘散沙的状况中组织起来,完成了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①。阶级斗争话语并未随着土改的过去而消失,而成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基本话语及开展各项运动的有力武器。阶级话语的奇特之处在于,一方面,阶级话语作为现代的话语,是随着启蒙以来的现代性而产生的,阶级话语与个人权利话语都是现代性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在中国农村的历史政治运动中,阶级话语都是以传统中国义务本位的逻辑来展开的,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指所有破坏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动向,张扬个人利益,在阶级话语下面不被允许。而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性,则以个人利益的张扬为基础。后面我们将讨论与个人权利相联系的另一种现代性的话语,即权利本位的话语。
要作一点说明的是,传统中国的一盘散沙,并非指农民在村落中的一盘散沙,而恰恰是因为村落内部的合作及农民对村落的认同,阻止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这与传统国家本身有关,又构成了建立民族国家时的一个障碍。当农民认同村落并因此妨碍了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时,站在国家的角度来看,中国是一盘散沙,中国农民是一盘散沙,这盘散沙的沙粒就是一个个宗族村落。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阶级斗争话语的建构,通过新的基层组织的建立,打破了村落与农民的传统关系(当然,不同农村地区,打破的程度有些微差异),农民在村落内部的传统联系减少了,却对国家的认同增加了。农民在村庄内部更加分散,成为村落内的一盘散沙,却又在国家建构的话语及基层组织体系(以人民公社为典型)中组织起来,从而彻底改变了中国一盘散沙的状况。这也就为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为现代化的开展,及为中华民族回应西方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三、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精神
作为西方现代性开端的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是重新发现了人,是人权、自由、解放被伸张。与此相关,个人权利成为现代法的精神。例如,张文显即认为,前资本主义法是义务本位法,资本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则是最新类型的权利本位法。之所以说前资本主义法是义务本位法,“从典型意义上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自然经济、宗法家庭关系和专制独裁为其经济基础、伦理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其义务本位的法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第一,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第二,法律道德化或宗教化;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15].
张文显认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轴心和重点的,具体标志是:第一,以人权、物权、参政权、平等权、诉讼权等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权利体系在法中占据起始和主导地位,义务是与这些权利相适应,并且是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来的;第二,民法取代刑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导部分;第三,实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权利推定;第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奉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15].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的启蒙话语得到很大普及,“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民权取代君权”,成为响亮口号。中国共产党作为五四精神的继续人,理所当然将解放人民和赋予所有中国人民以平等法律权利,作为了自己的目标。新中国将解放和平等作为了自己施政中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其中的解放,包括妇女解放,给以前从来没有权利的人以平等权利,并通过发展经济、普及
教育,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了准备。
启蒙话语和现代法律精神,对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维系机制以几乎彻底的摧毁。这个社会中以前最为边缘的人,也敢于拿起平等的武器来诉求自己的权利。举例来说,我母亲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她对我讲起人民公社时期,插队国家干部处事不公平时,引用毛主席的话质问:革命工作无高低贵贱之分,你怎么能够欺负人?!无论这个社会中真正的平等还有多么遥远(三大差别仍然存在),“但是,社会主义文化不再使富人发挥文化上的作用,也不再使穷人面对富人低人一等。也就是说,富人无非只是吃得好点,拥有比较多的钱财,如此而已,……,贫穷不是耻辱,是当时普遍的观念”[16],解放和平等的话语,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结构性力量,以前发不出声来的人,也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新的乡村秩序,要以吸纳这种解放出来的声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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