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脱节,以及来自政权内卷化的压力,使村政权落入那些贪求名利的‘政客’手中”[2].直到1941年推行大乡制,取消
自然村的管理职能,并以此来划定其控制的最基层单位,使地方精英与原所在社区相分离,才为新型的乡村领导创造了一个新的获取和施展权威的环境。“从各个方面来看,推行乡镇制(即大乡制——引者注)表明国家政权使下层机构正规化,从而克服村民偷税漏税以及拒交摊款等积弊,这是与村庄利益相关的传统领袖与地方恶棍无法完成的任务”[2].
在华南的福建,以王铭铭调查的福建溪村为例,溪村所在地区,“1934年5月开始实行的保甲制度,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及10保以上)为镇(或)区”。“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随着保甲法的实行,村政制度走向了规范化。明清时期如果说有村政存在,那也是由非正式的权威人物(如耆老和族贤)来行使权力。相比之下,到了民国保甲法出台之后,出现了保长、甲长的任命”。“保甲法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明清时期以乡约为象征的‘伦常式’村政向社会经济控制型的村政的转型”。王铭铭特别指出:“民国期间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致使家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家族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家族的组织、区域网络、经济功能和仪式相当大部分得以保存。家族的认同感、通婚制度、轮耕轮祭制度基本上因袭旧法。再者,保甲制度并没有触动乡族势力的社会根基,而为家族的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3].
以回应西方挑战为目标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真正成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以民国政权留下来的制度为基础,一方面通过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将农村社会的经济、社会生活组织起来,一方面通过建立以村支部为基础的党组织,使国家权力无处不在。正是“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为中国快速
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积累。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彻底地改造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结构,较为彻底地打破了传统的以宗族为基础的自然村结构[7].
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大队演变成行政村的建制。行政村与生产大队的差异在于,乡镇政权不能像人民公社控制生产大队那样,控制行政村的经济生产和政治社会生活,行政村与自然村乃至宗族之间的联系,又有所加强。
二、阶级话语的构建与后果
梁漱溟先生一直认为,中国自秦汉以来二千年传统社会,只有职业分殊,没有阶级对立,原因有二:第一,土地自由买卖,人人得而有之。第二,土地集中垄断之情形不著,一般估计,有土地的人颇占多数。卢辉临则将革命前的村庄称作“没有地主的村庄”,他通过检索相关社区
研究资料发现,“革命前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化不是发生在地主和佃农之间,村庄内完全依靠地租生活的出租地主非常少见,这提醒我们,盛行于各种学术
分析中的‘地主——农民’之间的对立,至少在村庄内部是一个错觉”[8].
梁漱溟和卢辉临讲的,只是反映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无地主的一面,不过,中国农村地域庞大,不同地区的情况相差何止万里。据吴文晖的统计,建国前中国水耕地区土地占有状况中,30%的地主和7%的富农,分别占有了30%和27%的土地,而23%的中农和67%的贫雇农(含其他),仅占有23%和20%的土地[9].其中1940年四川全省有79.07%的土地集中在占人口8.6%的地主手中,其中土地最肥沃的成都县,竟有90%以上的土地掌握在占人口1.1%的地主手中。浙江平湖县,大地主户数仅占总户数的5‰强,而占有田数为耕地总面积的30%强[10].
之所以出现以上两种估计的偏差,原因之一是研究的地区差异,水稻种植地区地力高,有投资价值,而旱作农业区土地贫瘠,粮食产量太低。二是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的破败与凋敝,尤其是社会不安定,使有钱人不愿也不敢住在乡下,并逐步脱离了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毛泽东曾描绘过在大革命形势下地主逃亡城市的情景,他说:“在农会威力之下,土豪劣绅们头等的跑到上海,二等的跑到汉口,三等的跑到长沙,四等的跑到县城,五等以下土豪劣绅崽子则在乡里向农民投降”[11].
卢辉临又说,“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产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阶级分化’类型”,经济分化“通过广泛的社会生活,通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象征和仪式进一步成就村民在社会地位上的位置和差异”。卢辉临借用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概念,认为革命前的农村中各种保障穷人生存权利的习俗,促进农民接受社会分化的结果的“命运观”,可以看作是“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社会分化由经济生活中的上升和下沉开始,通过各种仪式表达出来,在“文化网络”中获得其合法性。他认为,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能够不依靠强大的官僚机器和军队维持秩序的部分原因[8].
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分化不是很大且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适应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传统社会一定程度上存在斯科特所说农民的道义经济,存在着村庄共同体。尤其是中国南方农村,在有些村庄,宗族的公地甚至占到全部耕地一半以上,这样的村庄就有更加强大的内聚力。
但是,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生活十分贫困,正如斯科特讲的,只要一阵细浪,就可以将水深到颈的农民淹死一样,这时候的任何经济分化,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这种分化被农民表述为白面馍和糠麸的差别[8].因此,无论建国前农村土地占有的分化是否严重,地主阶级是否是一个庞大的存在及是否对农民残酷剥削(局部起码是相当严重,不然减租减息就不会具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革命后土改阶级话语的输入,将农民中低经济水平的外人看来并不明显的内部分化,有力表达出来,并引起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农民不再只是按照亲缘关系,而是按照土地占有情况,来重新排队。占有较多土地并有剥削能力的地主富农,被新社会彻底边缘化,贫雇农因为被剥削,而成为养活地主富农的人。吴毅说,“翻身的确切含义是乡村精英评价标准和精英群体的整体重建。按照新的标准,富人是剥削者,穷人是被剥削者。剥夺剥削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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