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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中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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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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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对选举程序的关注。在村民选举中,农民一旦获取了选民资格,接着就热衷了解村民选举的相关程序,并在接下来的选举过程中十分关注选举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点,在今年笔者调查的3个乡镇78个村的村委会换届中显得尤为明显。因为上级组织公开承诺今年村委会换届采取海选方式进行,因此,选民们就开始认真关注选举程序是否合法,如:候选人产生办法是选民直推?还是乡镇提名?若是上级组织提名,选民们就罢选;反之,则参。与当选者的确认是否过半过数?半数的参照依据是应到选民的过半数?还是实到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发放与回收是否有作弊行为?以及记票、唱票、监票等三票人的产生是否能体现公平公正?这一切选民都十分关注。这种对选举程序的关注程度与过去选举选民对选举程序的冷漠与放纵形成巨大反差,这也是凸显农民民主参政意识成熟的突破性标志和最大亮点。

最后,是对选举结果的认同。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选民最关注的问题,而上级组织对选民直选结果的认同与确认,又是关键。因为,它直接体现出农民的民主参与权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因此,维护和捍卫选民的选举结果,是农民争取自身民主参与权利的最大体现。为此,不少地方的选民不惜与上级组织对抗,甚至进行长时期的群体上访或法律诉讼。在调查的3个乡镇78个村中就有5个村因选民资格争执而延迟选举,有3个村因选举程序不合法或对选举结果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选民集体上访,要求重选,这一切都说明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已变得越来越成熟。

          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得到真正全面的体现还需要一个过程

从1987年中国首部村民选举法的出台,到保障人权写入最新修订的宪法中,中国农村的民主化过程经历了一个漫长、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过程。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随着村民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条例的出台得到首次的显现,并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步成熟。人们在惊喜这一变化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旧有的体制和传统的定式仍然是阻碍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最大阻力。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在农村实行“两委”(农村党支部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分设。但由于体制原因,村民委员会一直作为村党支部的陪衬而虚有其名。直到1998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改革试点被提上议事日程,而“海选”村委会组成人员,又成为落实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在农村进行广泛地推广。但“海选”又与旧有体制和传统做法产生冲突。传统的做法是,先定村党支部,再由村党支部牵头组织农村村委会选举,确保乡镇党委(政府)→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这种级层管理顺畅有效。因为农村党支部书记按党章规定可以由上级组织(乡镇党委)任命,这样就能确保新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能完全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再由村党支部书记提名组阁村委会,这样也能确保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步调一致。而且这一做法一直延续了近二十年,并成为农村“两委”班子产生的固定模式。而“海选”就意味着村党支部失去了村委会组阁人员的提名权,也导致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由此而产生疑虑,即担心海选出来的民选的村委会在管理上的失控。因此,尽管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极力表现出大力提倡“海选”村委会的组成成员的姿态,但大多停留在口头上和并非心甘情愿的行动中。于是,清查民意候选人资格,随意修改选举办法,封锁选举信息等暗箱操牌现象层出不穷,使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海选”不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就是引发大规模的群众抗争或集体上访。

其次,现行的村民选举中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缺乏规范的民主参与形态。“海选”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农民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力提供了政治舞台,但由于农民在接触这一新生事物时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法律常识,因此,这种参与是一种缺乏规范意识的简单形态,突出表现在“三性”上:一是盲从性。由于地方政府和组织对农民在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意识,缺乏广泛的宣传和专业的培训,因此,农民在行使民主参与权时并不是人人都完全意识到自己手中选举权力的重要性,加之对候选人又缺乏真实得了解和冷静的评判,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参与权时,大多时候表现出一种从众心理,容易受周边人的影响,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在调查的78个村中,真正独立行使选举权的占43.1%,拿不定主意的占29.3%,人云亦云的占27.6%。二是私利性。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民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权力时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包括候选人的选前承诺,以及金钱和物质的馈赠。谁的承诺对我更有利,谁给的好处更多,包括金钱或物质就选谁,这一类选民占40%左右。三是狭义性。当前不少地方农民在参与村民选举时,对候选人的认定不是从他的人品或能力上去考虑,而过多的是考虑血缘、家族和宗族房头的势力。谁和我最亲,谁家的人多,谁的房头势力大,其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就大。这种优先考虑血缘、家族和宗亲势力的选民要占选民总数的50%以上。这也是导致目前村民选举中,部分选民参与热情和选举时的参与率不是很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村民选举中的的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觉醒,是在中国新旧体制转轨和传统意识与现代观念的激烈冲突下萌发的,为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改革拉开了序幕,并已开始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农村的民主改革进程。因此,完善法制、健全规范是践行村民选举中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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