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两个方案我们看到网际自我调适所具有的三个共同精神。其一是自我选择,即使自我成为信息采集和虚拟生活的主人,而不是被信息所淹没或沉溺于虚拟生活不能自拔。其二是适度节制,即使信息采集量控制在自己的处理能力之内,使虚拟生活仅作为生活的一部分,杜绝其对真实生活的侵蚀。其三是虚实协调,即使虚拟生活成为改善真实生活质量的一种经验补充,甚至借助虚拟生活改善真实生活的生活质量,如加强公共领域的建设、提高社会凝聚力等。
除了这种指南或修正式的自我调适外,还应该引入一些动态的自我调适机制。我认为,有三种方法值得尝试。其一为免疫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受到网络沉迷的短期效应的启发。具体的办法是有意识地进行某些切实感到有诱惑力的虚拟生活,但在其过程中保持自我反省,对其魅力机制进行思考,通常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需求”感,今后也不再容易沉溺其中。当然,对于自制力弱的人,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风险,最好能够在自制力强或已经走出网络沉迷循环的朋友的帮助下进行。其二是对话法。即网络依赖者建立一种互助对话,相互介绍网络沉溺的害处和摆脱网络沉溺的方法,互相鼓励,使自制力逐步战胜网络依赖感。其三为斋戒(fasts)法。即周期性地在某几天里停止上网,或者用几率一定的抽签方式决定网络斋戒的时间段,其目的是消除网络须臾不可离的依赖感。
最后,我们想谈一谈网络调适的目标即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幸福。对于自我实现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自我实现虽然发端于自我选择,但依然应保留较强的主体间性的意义。对此,哈贝马斯指出:“任何根据道德进行判断和行动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的交往共同体中得到认可;任何在被认真接受的生活历史中的自我实现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共同体中得到承认。如果我作为一个人格获得承认,那么,我的认同,即我的自我理解,无论是作为自律行动还是作为个体存在,才能稳定下来。” 哈贝马斯所提及的生活历史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为个人对自我的回忆,但不论是他人眼中的自我,还是个人回忆中的自我,都不太可能仅以不断流变的自我当下的欲求作为自我实现的判准。其二,网际自我实现依然要受到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笼罩。对于受过良好教育、从事知识和信息中介人或个人条件优越的人来讲,暂时的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副作用相对较小,而且也比较容易摆脱,经过一段时间的沉迷之后,他们往往能够学会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开展工作。但是对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事常规劳动的人和个人生活条件较差者,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副作用往往很大,他们更易于被网络中过量的无深度的信息和商业化信息所左右,结果显然不利于他们的自我实现。这是一种必须正视的现实: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具有再生产性,即不断地造就处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不同等级的个体,其趋势显然是保守性和相对封闭性的。显然,面对这种不平等暴力抵抗或拒绝上网都是无济于事的。虽然我们可以呼吁社会致力于缩小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的鸿沟,但能否增加自我实现的机会最终取决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是否对其生存状态有清醒的认识,并掌握了自我调适的艺术。而对这一点,日渐商业化的网络企业是不会刻意关照到的,当前的网吧现象和电子游戏厅现象,都是通俗文化侵蚀非精英阶层的后代这一普遍现象的体现。
所谓自我幸福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是快乐,但必须同时满足二个原则:其一,自我的快乐并未有意或严重妨碍他人的快乐,其二,当下的快乐不会减少今后的快乐。
第一个原则是幸福的社会化原则,其必要条件是自我能够体验到他人所感受的快乐,他人也能够反过来如此体验,这样的结果就会使个人欲望与社会欲望相连接,消除了个人为追求快乐而反社会的可能。在网络空间中,人们不能因为交往的虚拟化而放弃对欲望满足的共同体验性的追求,显然共享快乐和幸福是较无视他人快乐和幸福更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因此,虚拟生活虽然在身体只面对网络的意味下是一种自我生活,但网络所带来的意义与价值的连接仍然要求自我幸福与社会具有某种相融性。在网络空间中,妨碍他人快乐的表现又分为显见和潜藏两种,前者无需赘言,后者则表现为刻意制造出某种虚假的快乐,使自制力较弱的人痴迷其中,网络的隐匿性为这类谎言的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值得指出的是,不妨碍他人的自我快乐并不必然意味着自我幸福,它还需要满足第二条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获得幸福能力原则。石里克(Moritz Schilick)曾将快乐分为两种,其中一种在享乐之后人本质上不发生改变,而另一种在享乐之后,要再重复同样的快乐或享受其他快乐就很困难,甚至不可能。 显然,第一种快乐具有较高的幸福价值,第二种快乐的核心症结在于它作为一种欲望的满足,削减或剥夺了人们获取未来的快感的能力,即获得幸福的能力。在网络空间的自我生活中,由于没有真实的同伴的有形或无形的监督,第二种快乐的诱惑往往很难战胜。因此,一位法国人类学家甚至提醒人们,人际关系结构的改变有可能出现“淫化和我向的色情化(erotisation austite)” 。考虑到获得幸福能力这一问题,不难得出的一个结论是缺乏这种能力的人需要监护和陪伴。例如,如同在真实生活中父母应该监护未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上网应该在父母监护下进行,否则社会的基本幸福价值何以延续下去。类似的,那些缺乏获得幸福能力的人,也应该得到帮助、监护或相互帮助。
无疑,上述两个原则的落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的确需要一种实践的明智。在前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这种实践明智的需求,源于我们生活的时代的商业化知识权力结构为了刺激消费,而无原则地调动着人们的欲望。这就导致了一种社会繁荣与自我幸福的悖论:为了实现社会的财富的持续增长,各种根本不能带来理智能力及精神境界提升的享乐性消费,通过外在的诱导和心理强迫使人们愈来愈陷于非自主的欲望追求和消费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自我要维持其基本的幸福就必须引入一种“欲望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的主要理念是适度放弃,我们可以称之为放弃伦理 。显然,放弃伦理并非消极的观念,有所放弃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值得把握的东西。放弃什么,抓住什么,这是人类所面对的永恒的难题,面对网络中的虚拟生活,如何适当放弃以走向自我实现、获得自我幸福,其抉择甚为复杂和困难,这也是我们强调网际自我伦理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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