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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三重关系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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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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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见村主任,村支书因是小姓人家受到排挤,村级组织也就陷入了瘫痪,村庄则处于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结果,昔日园林绿化村变成了现在的脏乱差村。村里的公共厕所污水横流,村里的水泥路面四处断裂,村庄呈现出破落的样子。

本村第一届直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令村民大失所望,即使本家村民也直摇脑袋。而镇里干部只有干着急的份儿。对这种不作为的村主任,镇里似乎只有等待村主任自动辞职,或等待村民召开罢免会。然而,谁来召集村民会议行使罢免权呢?《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是村委会。问题是,有召集权的村委会连主任都不见了。即使村主任在村里,由他主持的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来罢免自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村主任去留的问题整整花了两年时间才解决,使村庄陷入无政府状态,村民的致富梦也成了泡影。

毫无疑问,乡镇政府是地方治理的主体,无论党的方针政策,还是政府的法律法规,最终都得由基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为什么“指导-被指导关系”会成为一些乡镇工作的束缚而导致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的牢骚和焦虑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主要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无论是乡村基层干部还是普通农民,对如何界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的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不少乡镇干部觉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而在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的时候缩手缩脚,不知道该如何去工作。

我们知道,市县对乡镇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责任机制或政绩考核制度,特别是“一票否决”的硬性规定迫使乡镇干部要设法完成下派的任务。但《村委会组织法》原则上不允许乡镇政府采取上级对它的那套责任机制来要求和约束村级组织。于是,在自上而下层层相扣的责任机制上,正是在国家政权组织的最基层(国家与社会的连接处)出现了一个责任制度的断层,客观上使乡镇干部陷入了上压下顶的困境。一位被访镇委副书记的话,值得我们思考。他说:“现在搞的这种村民自治,令我们基层党政干部左右犯难。‘左’就是积极,积极过了头,就有可能违反《组织法》中的‘指导-被指导’的规定。‘右’就是消极,而消极过了头,农民就有可能上告你政府不作为。指导-被指导关系束缚了基层干部的手脚,一些工作就耽搁起来了。”

4、村支两委关系亟待从根本上理顺。

实行村民直选以后,摆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面前的又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理顺村支两委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过去,党支部的地位和职权都很明确,就是支书抓全面,是各项工作的“第一把手”。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党支部的地位被明确为核心领导,但支部的职权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范围,却不清楚。党支部领导村委会这个政治原则,乡村两级干部和村民一般都不会去质疑,但依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比较明确的职权有七八项之多,如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合法权益、管理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这说明,村委会和党支部在职能分工上应该有所不同。党支部领导村委会不能变成党支部包办村委会的工作。那么,村委会和党支部究竟如何分工协作,乡镇政府似乎也难以提出既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又符合党的政策的具体方案。这样一来,村支两委关系是否顺当,往往取决于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私人交情,许多事情靠“拍肩头”搞定。

某市的一份调查报告反映,有的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矛盾尖锐,内耗严重。这种矛盾多是村委会选举时产生矛盾的延续。作为村支书,选举时落选了,心中有气,抱怨对方在选举中靠家族势力拉票,导致自己落选。作为村主任,选举时就与村支书撕破了脸,以为自己的得票最多,就不把村支书放在眼里。有一个村的村主任,当选后故意在村支书门前放鞭炮奚落村支书落选,使村支书怨气难咽。个别农村的村支两委关系紧张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例如广州市红星村就是这样。在红星村,新当选的村主任不能从村支书手中接管村务管理权和经济审批权,无法履行村委会的职责,于是另设账务,另组村治安队伍。导致一个村庄,存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两支治安队伍,两套理财小组,村民群众无所适从。

一些地方乡镇对村干部工资补贴的偏颇态度,不利于村支两委矛盾的解决。例如,有的乡镇规定按村委会编制拨付工作补贴,支委不兼任村委会职务的,属于编外干部,除领取开会、公干误工补助外,没有任何工资补贴。有的乡镇,以支委为工资补贴对象,凡没有进支委的村委会成员,没有工资补贴。还有的乡镇,把村支两委成员全部纳入工资补贴对象,但村主任的工资补贴比支书低一级。这些措施容易造成这样的印象,以抬高村支书来贬低村主任或者相反,导致了村干部的不满情绪。

从经验调查情况来看,部分村支两委关系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村支书不愿放弃手中的权力,习惯了大包大揽、一个人说了算,忍受不了村委会接管村务的法定要求。二是村委会接管村务,要求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这对那些存在经济问题的村支书来说,意味着劣迹暴光,他们必定会拼命抵制和诋毁村委会,把村民选举说成是“贿选”、“家族黑恶势力拉票”、“反对党的领导”,试图摧毁村委会合法性而自保。在这种情况下,村支两委的冲突、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较量、干群关系矛盾、新老班子的拉锯战等,实质就是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和多数群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斗争。三是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的政策水平低,无视规章制度,对党支部的领导有抵触情况,村中的大事不与党支部沟通和商量,但又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因而难以同党支部合作共事。

5、一些村干部,包括村支两委的成员,只顾及本村本组的利益,置政策、法律于脑后,以“为民请命”的姿态与乡镇政府对着干。

客观地说,在那些干群关系紧张的农村,村民们对政府有怨气。这种怨气,一是来自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强制,二是来自农民负担问题解决不力,三是对一些基层干部的衙门作风、贪渎行为的义愤。当这些怨气得不到有效舒缓而累积到“活火山”的地步,村干部往往以为父老乡亲“请命”的姿态,采取同乡镇政府不合作甚至对抗的行为。当然,如果乡镇政府推行的是假国家之名而谋小集团利益之实的“土政策”,那么村级干部的对抗行为是有正当性和号召力的,否则没有合法性。问题是,对那些不分青红皂白地抵制政府的村干部,特别是由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干部,乡镇政府究竟有没有处置权?《村委会组织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乡镇政府也就只能“责令”村委会遵纪守法了。

其次,有些村规民约字面上不违法,但明显侵犯部分村民的利益。例如,广州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即使户口在本村,外嫁女也无资格享受集体分红。这个规定明显损害了这一部分村民的利益。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妇联)可以及时纠正。现在就难办了,村级组织可以凭借“不能违背村民群众的民主意志”这个法宝,直截了当地拒绝有关部门的合理要求。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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