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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问题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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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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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也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幌子下实现“体制复归”的。前几年出现了几例“假化肥”案件,依法惩处就是了,倘若无法可依那就抓紧立法呀。谁知某些利益集团搏弈的结果,却是供销社系统重新确立起行政垄断地位。这确使我感到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任重道远,以及某些人对于市场的叶公好龙。

各国的经验多表明,农民面对市场,确实需要合作社一类的中介组织。但中国的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社”,当年是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才建立起来,是为先天不足;此后追求“一大二公”,职工以“非农户口”和吃“商品粮”为荣,产权不清,管理不善,是为后天失调;当前又处于行政垄断地位,指望他们为农民融入市场经济服务,是为南辕北辙。不过,倘若我们废除了强加于农民的双重市场垄断,则农民自发的合作社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现有的种粮大户、加工贩运专业户等亦将合法地延伸其服务,至于原来的供销社、信用社也未尝不可焕发新生,或被兼并重组而实现再生。当然,废除垄断的根本意义还在于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以吸引足够数量的劳动力和资本留在农业,并维持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均衡产量。

最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亟待创新,这也是废除现行户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来一次“土改”如何?现在,农民个人并不完全拥有土地,特别是不能自由买卖、租赁土地,甚至放弃土地也有限制,这反倒象封建制度,人身依附于土地。农民进城就自动丧失了个人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中的相应份额,无法要求补偿,也不能变现,所以同时妨碍了城市化,无法使大部分农民真正离开土地。农民作为个人无权,作为集体亦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若转作非农用途,先要“收归国有”,再行出让,这中间的差价,就被凭空拿走了,对于农民是极大的不公,使之无法分享经济发展、地价升值的成果。

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改革的方向,不妨由国家象征性地拥有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使农户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这种使用权还必须是可以交易的。比较可操作的,是让农村土地制度与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城市土地使用权可有70年期限,农村何尝不可?将来,可能都还要从期限制向永久制靠拢。

有人认为土地产权彻底向个人转化势必妨碍机械化和规模经营,其实,一旦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包括自由租赁,就会有一个自发的经济过程,趋向于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包括向种粮大户和农业资本家集中。如果这种集中在经济上对于当事人已不划算,当然就不会发生,恰也说明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机械化和规模经营适可而止的道理;一味“贪大求洋”,是政府官员才会做的傻事。

还有人担心农村的两极分化,首先要说,两极分化与这样那样的土地制度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一方面出现土地大量集中,另一方面甚至“饿死人”,则充其量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结果,切不可颠倒因果。应当另外寻求原因和解决之道。当然,为缓冲贫富急剧分化和大量流民骤然出现,可在一定时期、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土地兼并规模的最高限额,视情予以浮动,同时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农村,以收稳定之效,并从根本上解决“养儿防老”这样的计划生育难题。说到底,落实到农户个人的土地产权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最好的保险和融资渠道。首先,或售或租,会有一笔收入;还可以抵押贷款;最后,只要土地可以卖,哪怕并不卖,引而不发,也会坐收增值收益。在台湾,有钱的好多反倒是些乡下人,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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