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家族集体主义的功能及其变化
农民对集体主义的追求,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进行得很顺利,也使得家族成了一只“不死鸟”。那么,家族的集体主义究竟有什么作用,究竟能够给农民带来什么利益?这个问题值得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在此,笔者只是举要而论。
1、集体主义的家族福利功能 历史上的家族,具有一定的集体福利功能,家族福利制度体现了家族的集体主义取向。过去,人们总是以族内阶级分裂和阶级斗争来否定家族的集体福利取向。不错,家族内部是有阶级区分的,占有土地的地主家族在家族社会一般占据优势地位,地租收入也许来自本族缺地少地的族人。也就是说,族内剥削是个客观事实,这就是共产党打倒族权的正当理由。这个理由的假设前提,就是族权掌握在族内地主的手中。然而,对家族史的考察,不难发现一个事实,即族权并不总是控制在族内地主的手中,按照家族辈分制度排列的族内等级秩序不一定与族内财富分布秩序相一致。杨懋春的研究发现,农村的财富分布秩序总是变动的,富与穷都不过三代。因此,无论是富户还是穷户,家族都有可能为落魄者提供精神的物质的援助(杨懋春,1945,135)。
当国家还没有能力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时候,农民对家族集体经济的奉献与投入,不仅可以获得光宗耀族的荣耀,而且在建设自己的“保险公司”。因此在家族文献中,经常有族内富户捐献土地、银两的记载。例如,在南方一些家族集体主义兴盛的农村,任何一个族内地主所占有的土地都没有家族的集体土地多。在这样的农村,家族集体土地及其经营收入,为建立族内福利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这些福利制度包括,为族人子弟提供免费教育(塾学)并鼓励族人考取功名,为丧失劳动力的族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为缺地少的族人出租耕地(地租交给家族组织),为族人操办红白喜事等等。
社会主义的农村,家族存在的正当性还倍受质疑,也就不可能以家族的名义占有土地、经营企业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家族失去了为其子民提供福利的能力和资格。目前,一般农村所面临的集体困局是多重的:一是农民不能从家族内部获得社会性福利,因为家族存在的正当性问题还没有解决;二是农民还没有资格享受统一的社会保障;三是农业集体化时期建立的农村初级社会福利制度衰败了,同时又没有重建类似的制度。在这样的农村,一当农民的家庭经济面临破产又得不到政府的援助,国家面对的将是农民的“斯科特问题”:一当农民陷入生存危机,站在国家面前的农民就不会是软弱分散的农民,而是为了生存而组织起来反叛的农民(詹姆斯·C·斯科特(1976),2001)。
在中国的那些发达农村,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村内福利体系。在这些农村,例如深圳万丰村,村民享受的福利主要包括如下几项:第一是教育福利。村民子女上幼儿园、小学都不要钱,读中学每年村里给补助。青年人考上了大学,有的村包学费,有的村每年奖励4000元左右,还要进族谱的“光荣榜”,鼓励年轻人好学上进。二是养老与尊老。老人们每月可从村里获得100-200元的“零花钱”,村集体花钱把宗祠改建成文化娱乐活动室或文娱中心,老人们可以在这里看电视、拉家常、打麻将、下象棋,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三是合作医疗福利与公共卫生。不少农村,建立村医院或村诊所,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常见病(小病)实行个人负担30%,村集体负担70%;大病(如癌症、胸科手术等)。村里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卫机构,负责清理村民的生活垃圾和污水,保持村区绿化环境等。四是按照共同富裕的原则确定最低生活补助,在有的农村,如果村民的年人均收入不足6000元,那么村集体补足不足部分。
那么,在这些经济发达、福利健全的农村,究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发挥了作用,还是家族的集体主义发挥了作用?我觉得,两者都发挥了作用,但起主要作用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为什么这样说?理由有两点,一是村庄的福利分配不是按照“族籍”而是按“村籍”分配;二是村集体收入的来源不再是族产而是村集体的地租收入、经营收入等。是不是家族的集体主义就不起作用了呢?也不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那些复姓村庄,大村分配是跨家族的(这是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成就),而小村(自然村)实行的是族内分配制度,因为小村保持着家族聚落的格局。在那些单一姓氏的村庄,大村分配是跨房族的,而小村分配是房族内分配。因此,在这些农村,每个村民实际获得的福利分配仍然与家族的集体主义有密切的关系。但分配之物都不是族产收入,起码不是以族产的名义经营所得。所以家族的集体主义已经成了一种文化象征符号。
2、集体安全与社会秩序
传统家族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维护集体安全和族内社会秩序。家族的集体主义反映家族成员对集体安全和族内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在传统村落社会,联家为族,联族为宗,联宗为社,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重要目的就为了谋求村落家族的集体安全。在一个家族,无论贫富,“保家卫族”都是公共价值和目标。于是,碉堡式的家族防卫建筑修建起来了,家族式的民团组织出现了,抵御外来侵扰成了家族集体主义的一项基本功能。 在当代农村,维护村庄的治安秩序仍然是大事。这个责任主要由两种力量来完成,一是国家的基层公安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二是村里的治保与调解组织。在那些经济实力强的农村,以村为单位的治安力量得到了加强。有的农村建立了300-400人的村治安队,交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进行专门化的训练和集中使用。有的农村还设立了准司法机构,专门负责调解村里的民事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分家断产纠纷、婚姻矛盾以及劳资纠纷等等。传统家族所担当的这些功能已经国家化了,这是国家建设或者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3、道德建设与精神动力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家族的集体主义提供给族人的道德规范,是与封建国家的意识形态相一致的儒家伦理。科大卫和刘志伟的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农村家族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与国家正统搭上关系(科大卫,刘志伟,2000,3)。家族道德建设的基本目的,一是获得国家正统的认同,二是维护族内道德秩序。家族维护这种道德秩序的基本手段是道德教化。当然,道德教化的权力还得凭借家规族法,即对于那些品行不端的族民,给予必要的惩罚;对于那些有乱伦行为的人,家族甚至可以动用极刑。家族道德教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鼓励族人考取功名,而考取功名是进入国家权力阶梯的开端,由此把更加的族人推进国家的官僚机构。家族道德文化建设的结果,就是不断强化家族的集体主义或家族认同意识,并通过传播儒家思想而与国家意识形态相一致。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