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要处理好城镇化推动作用与信息化带动作用的关系。城镇化滞后已成为制约中国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的瓶颈,推进信息化必须加速城镇化进程。要高度重视城镇化的基础作用和推动作用,避免忽视城镇化而片面的发展信息化的倾向。信息化是城镇化的产物,但信息化并不是城镇化的附属物。相反,信息化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功能。从近几十年信息经济发展的实践上看,城镇化对信息化具有推动作用,而信息化对城镇化具有带动作用。这是一条经验性规律。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城镇化与信息化之间的互动作用不是自发的,要靠我们推动,同时,也不是所有的互动作用都有利于经济发展,这需要我们去选择,对那些有碍经济发展的互动作用要注意消除和克服,要准确及时地把握它们之间互动作用,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有度,充分发挥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正相互动作用。
值得引以重视的是,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不仅使城市这个曾经作为整个社会的地域经济中心的地位有所下降,出现了分散化、均匀化的特征,同时也使部分城市体系的极化作用进一步加剧,表现出极化与分散化并存的新特征。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积极利用城镇化与信息化的互动作用,及时地调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发展对策,使信息化发展与城镇化发展尽可能达到互促互进的理想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