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自由主义者留下的唯一出路是给被害者以相应的补偿,然而或因加害者不明确,或因加害者没有补偿能力无法实现补偿,自由主义只能诉诸政府。但这也是自由主义者无法落实的。因为自由主义者主张最小国家,最小国家的有限财政去做此种补偿事,未必是公道的(P. Wenz,environmental justice,PP.66-67)。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类似的有害物不断产生出来,类似事件将不断发生。自由主义无法提出可以解决时蔽的政策,他们距环境正义尚有距离。
自由主义主张财产私有,尤其强调土地私有是财产私有的出发点。一旦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结亲,各经济主体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如果有利可图,那块土地的环境的堕落一般是不可免的。印地安人认为,人将自己的劳动力投放于自然中,与其说自然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不如说劳力投入所得自然生产物属我,而自然永远是全部本身。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持有此种见解呢?(Andrew Mclanghlin,Regarding Nature Cadbur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3,p.24)
印地安人只将自然的产物归已,而将自然全体归大家,不归任何人,他们的生活理念是环境亲和。比较起来,反对自然私有的马克思主义比自由主义更具自然亲和意义,至少这种理念排斥为了个人利益而恶用自然。事实上,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前苏联在其初期采取了自然亲和政策。1920年,南乌拉尔被定为自然保护区。在那里除了科学研究所需,狩猎、垂钓被禁止,就是一个鸟卵也是不许乱动的。到1935年,莫斯科人口被限定为不超过500万,在其外廓设计了生态学的保护计划(Ibid.,p.49,53)。自然属人公有,依据中央计划经济的社会体制,如果实施生态亲和的政策,在自然保护方面会是十分有效的。然而这种计划及其实施未能持久,很快就夭折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首先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产业主义。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侈谈正义是徒劳的,但他并未否定正义本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立了,消灭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分配的正义理念。这里有两种正义的理念:其一是在生产手段公有化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其二是到了发达的共产义阶段则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Z.I. Husami,"Maxi On Distlibn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numeric allies 8(1978),pp.27-64,Replanted in b.Jessop (ed),Karl Marx's social and political hell thought Colton:Routed,1990,V.IV,P.432, 435)
如何看待环境问题上的适用性原理是十分犯难的事情,这个问题并不直接与分配问题相关,而是引向原理框架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下,谁需要?由什么内容来决定?问题可以是环境亲和的,也可以与此相反。但在这个需要是人的需要的情况下,在最低的生之需要的条件下,环境正义也符合生态(eco-justice)。然而人的需要不会限制在生之需要的底线,就连共产主义也是建立在压迫自然的产业主义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认为自然为人所活用才具有价值,这分明是工具主义。正因为如此,共产主义革命以后所推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只能半途夭折。在劳动投入原理通行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遵循需要原理,要想发展至高级阶段,先决条件是物质充分涌流。假定人与人的压迫消灭了,对自然的压迫依然存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从自然界强夺利益,制造出污染和公害,社会主义则从自然获取利益, 而将污染的公害诉诸无语的自然界。马克思主义的根基在产业主义,很难实现自然亲和。
劳尔斯(J.Rawls)的社会主义论定位于自由与平等的统一并立上。他虽同诺基克同样认为功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在于分配定格化,但对诺基克所谓自由主义的公正也大不以为然。他所青睐的是过程与结果皆取向正义的原初主义立场(oliginalnosution),即社会契约。在他看来只要认为对自己有利,别人也有如此想法,则分配原理之公正合议是可能的。
合议的大要可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关注于权力与自由、机会与权限、投入与所得等价值极大化问题。 其二是将最恶的情况压低至极。在争取最大化价值成为未知的情况下,选择后者即,恶最小化之最大值(mainline)。
利益与损失之合为零的情况下,原初立场上的人们就会争取平等的一份额之分配构想。但是鲁尔兹认为上述之合不是零而是逞逐渐上升的趋势,体认合理性的社会成员或许获得比应然值更多的价值,亦或获得少于应然值的价值,但他们仍会认同这种社会制度。他们也当然想到,绝对平均带给社会的是活力减少,最终全社会所得锐减,自己的损失亦在其中。但在其本权力方面,与财贷不同,任何损失都意味着为他人所侵夺,必须加以捍已。这样,鲁尔兹的正义论包含两个方面意思:其一,每个人都有与他人相类似的独立于他人的、广泛自由的平等权力;其二,社会不平等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a.对较少得惠者是最大利益;b.对一切人,职责、职位是均等的,公平的。
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比起自由主义更合环境正义原理,为泰姆茨比奇事件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由于在路上涂洒废油造成对居民的损害,但或因施害主体不明,或因施害者无力补偿损害,则可施行国家补偿的近似法。施害受害都是在未知条件下、发生的,施害者可以寻找一切可能躲避法律责任(P.Wenz Environmental Justice,P.244)用社会补偿的办法,可以补救无辜受害者的损失。
勒布克内尔事件也与此相类似。某产业者开挖连通五大湖的运河,因经济状况突变,于1910年中断挖掘,到1940年,胡克卡密克尔化学公司买断这一地域。化学公司将废弃化学物品填入沟内,上面封上土,后来在这里建了学校。1970年初开始,这个地方多发肝病、心脏病、孕妇流产。美国联邦环境厅经过调查结果断定,多病为地下化学废 物所致,并于1978年该地域被宣布为环境灾难区。对居民迁移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责任主体不请,美国第一次于1980年制定了"休配尔芬德"(Superfund)法(说法正式名称为"The Somrl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plens,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 oh 1980。")用超越一般性损失补偿的基金,由国家出面做了低限解决。鲁尔兹的理论是历史地对休配尔芬德法的制定起了作用,虽不得确证,但从逻辑上证明该法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由此可见,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比起别的理论更合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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