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已经顺利地实现从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由于我国尚处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还存在许多
问题亟待完善,如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如某些单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现象,从而导致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所以,我国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套的
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服务。
一、 我国会计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塌后,美国的世界通信、施乐等大公司相继爆出会计丑闻。而我国也连续出现琼民源、红光实业、ST郑百文、东方锅炉、大庆联谊及银广夏等上市公司恶性会计造假事件。据财政部2000年对159家
企业的抽查结果显示:资产不实的有147家,占比92%;利润不实的有157家,占比99%。可见同美国相比,我国财务造假行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国情,我们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脱离这个国情。正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设市场经济方面起步比西方资本主义晚,经验尚不足,所以我国在会计管理法治化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法规不完善 我国法规不完善的表现之一是无法可依。如北京、上海、无锡三地200多名股东起诉“亿安
科技”、“银广夏”均因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而被法院驳回。表现之二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以《会计法》为例。《会计法》对于法律责任主体安排存在模糊性,大多数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并不特指单位负责人,也有可能指其他主管人员。因此造假事件的查处极少
影响公司领导的利益。表现之三是法律条款设计不合理。如《会计法》虽然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却没有明确会计人员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使会计人员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经济欺诈现象较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猖獗。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具体表现: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不作为或监管失败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即使有其操作性也较差。其次,《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安排,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法律漏洞可使因银广夏事件而遭遇诉讼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成功转移了资产。如此法律环境,简直是造假者的天堂。
(三)会计工作中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现象 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会计工作中人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信息资料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本地区的经济活动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的主要表现:一是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报销发票不敢审核把关。二是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同流合污”。三是会计人员记账开“绿灯”企业非法支出突出。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实现
会计法治的措施
(一)完善会计法规 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首先要建立统一的
法律体系,要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协调且配套的会计法律体系,使管理会计事务和规范会计行为有法可依。从我国
目前的法律体系看,会计法治已初步具备了这一条件。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以打击会计领域刑事犯罪的《刑法》,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在会计监督体系中,赋予会计监督职责的法律有《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的条件。但还应积极地根据
社会发展需要,并适时地进行超前的有预见性的立法,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时机。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
经济初期,对在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种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会计法仍不断需完善和充实。从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看,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己初具形态,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各种相关法律协调配套的会计法规体系。但仍有如下
问题亟需解决:一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作为会计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如果对其他民事主体形成侵害,应如何负担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当中应有明确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尤其是证券经济的发展需要;二是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会计及财务工作在互联网领域不断拓展,为适应
网络经济和财会工作信息化的要求,会计法要对网上数据传输、信息披露、数据安全和控制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出规定。
(二)加强执法力度 制度的制定仅为其实施提供了依据,关键在于实施,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弘扬正气,打击邪气,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制定颁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这些规定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但由于
历史因素及其他一些因素,在有些方面效果还不明显,特别是会计监督工作尚显薄弱。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各地可成立会计协会,具体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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