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对高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给予特别优惠,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对产业关联度大的行业实施出口退税扶持政策,因为产业关联度大的行业由于具有较强的前后向连锁效应,对相关联产业会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其大力扶持会起到较大的辐射作用,对整个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具有“一荣俱荣”的特点,所以应该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扶持重点之一。
(三)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规范出口秩序。
骗取出口退税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出口退税征、退分离,税收管理技术落后以及退税骗子法制意识淡薄所致。我国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长期分离,导致了监督和协调不统一,使得征税机关在管理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责任心下降,从而为大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漏洞,另外我国税务管理技术落后,目前全国
计算机联网尚未实现,使征税和退税机关之间,退税机关和海关之间信息交换难以对称和快捷,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改革征、退税分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关键。目前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尽快实现全国计算机联网,建立起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使“征、退、管”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二是征、退统一,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还”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三是健全出口退税的
法律体系,提高刑法措施以增加犯罪成本,给犯罪分子以强大的威慑作用。
(四)解决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分担问题的思路
一是可以考虑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税,因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负担,这是最为成熟、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它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应当将其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及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但这一思路涉及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由于目前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所以改革的难度与阻力较大。二是可以考虑实行“先退税,后分成”模式。从保持现行分享税制的稳定性考虑,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与我国一样增值税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税,以此为前提实行出口退税。德国是“先退税,后分成”的模式,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将增值税收入分成之前,先把应退税额从增值税收入中扣除,然后再按比例在两级地方政府间分配。这样就可以保证出口退税有了可靠的税源,不会拖欠企业应退税金。但是此项政策的实行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制订出合理的分享规则,所以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难度较大[2]。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出口退税政策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目前可以采取一些出口退税的配套措施,以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更大作用。一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进行适当的补贴或者减免一定的税收,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增加出口产品的
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并重点扶持一些大的跨国集团,以增强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三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淘汰一些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大等中小型企业,减少产能过剩导致的出口产品“价格战”及单纯以出口退税款为盈利目标的行为短期化现象。
三、基本结论
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成为贸易大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也是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我国逐渐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运行模式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的出口退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旧有的制度缺陷,但现存的政策缺乏连贯性、对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引导作用不强等问题仍不能忽视,因此亟待从建立出口退税的有效决策机制、实施差别性出口退税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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