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甲公司以其仓库与乙公司的办公楼交换,在这项交易中涉及1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作为补价,首先应判断交易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
甲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支付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60万元)
=2.7%﹤25%
乙公司:收到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70万元=2.7%﹤25%
通过
计算发现,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 300 000
累计折旧 500 00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3 500 000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3)换入办公楼的入账价值=360+10=370(万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3 7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700 000
(4)结转损益
应确认的收益=360-330=3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 700 000
累计折旧 800 000
贷:固定资产 —办公楼 4 500 000
(2)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000
(3)换入仓库的入账价值=370-10=360(万元)
借:固定资产—仓库 3 6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600 000
(4)结转损益
应确认的收益=370-370=0
(二)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价值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本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两个条件,则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不确认损益。若涉及补价的,与前例一样,先要
计算比例,若小于25%,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4、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2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假设A公司和B公司的换入材料均非其生产经营所用。
分析:由于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且A、B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A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 9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10 000*17%)
贷:原材料—甲材料 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10 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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