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支持穷人收入增长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加快所得税改革
1.实现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贫富悬殊往往是由劳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造成的,将收入划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大项,采取分类综合计征,既可有效避免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进行逃税,又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实现个人所得税负的公平。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方面,对于普遍存在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收入,分级不宜过多;对于并非普遍存在但却决定收入高低和贫富悬殊的非劳动所得,可采用级别较多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超额累进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减少累进的级距,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对高收入者的调节。税率级数的设定应根据基尼系数而定,级距的设计要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遏制收入差距的扩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1600元的统一扣除标准,实行综合课税后,需要动态调整费用扣除额,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到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事实,建议不同地区间的费用扣除额有所区别。
2.完善支持就业导向的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安置就业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的企业给予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低利润率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对中小企业实行比普通税率低一定比例的优惠税率。另外,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考虑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对购买中小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提高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对于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给予减免税扶持: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企业的福利捐助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等。
(二)完善财产税制
财产税主要指房产税,在房产税方面可考虑对不动产征收比例税或累进税。由于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财产税(比例税率)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对居住高档别墅者课以高税的同时对居住普通住房者减少征税甚至减免税费,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有效举措。在税收优惠上,目前主要采用减免税这一直接优惠方式,还可以考虑采用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分类税率等间接优惠政策。总之,通过对房产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征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
由于贫富差距拉大,穷人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为穷人构筑安全网。为促进全社会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应把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费的多少与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长期挂钩,把个人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的税款多少与未来长期受益挂钩。确定税率时,应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实行累退税率。对个人收入规定一个限额,对收入中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收社会保障税。收入越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这样的税率设计可以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力度。社会保障税收入以保险金、救济金等形式再分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以保障最低收入者的生存需要。
(四)开征教育税
机会公平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水平低下不仅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也会使贫困人口缺乏必要的生存竞争能力。开征教育税、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我国政府一项势在必行的任务。具体执行时,将教育费附加进行“费改税”,计税依据应确定为商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无论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或个人,只要取得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就需要缴纳教育税。对于教育税的税率,建议使用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