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净收益:
我国现行的政府组织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设计出来的。虽然经过10多年改革,但大量物品(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经济和非经济的)仍是由政府组织而非私人(集体)企业通过市场提供的。政府提供这些物品,被认为能够带来比市场供给更高的社会利益,或说能降低市场从事这些活动的交易费用或损失。由政府所获得的这种大于市场的利益或减少的市场损失,本文称为组织净收益。
组织费用
组织费用包括渎职损失和对渎职的约束费用。
(1)渎职损失。政府官员的渎职所导致的如低效率政府活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无序和紊乱,财政收入流失,利益分配的不公正,资源错误配置等给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带来的损失必然是很大的。
(2)约束费用。如果把薪金和额外惩处也视为约束渎职行为的手段的话,广义的约束费用就还应包括向公职人员支付的薪金和额外惩处的费用,而它们又直接依存于渎职收益。A、渎职收益。由于政府拥有很强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可以创造大量的“租”,且政府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运用权力往往都有直接的利益客体,政府官员很容易通过受贿获得相应的渎职收益。B、薪金收入。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受政府控制时,政府行政人员的素质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有重要影响,所以毛主席说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因此,国家机关总是力求聘用高质量的、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以期有效地、灵活地实施政府决策,增进政府的净收益。但高质量的公职人员要求有相应的高薪,而由于政府广泛涉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管理人员数额巨大,再加上科教文卫的公职人员,对亏损企业的补贴等等,财政不堪重负,故除其它职业好处外,向公职人员支付的契约薪金往往低于他们在替代职业所能得到的工薪。加上改革后的财政不能充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其它必要的经费,所以很多单位实际上默许个人一定限度内的受贿行为;并通过各种手段,扩大单位福利,筹集办公费用。如乱收费,摊派,办公司,甚至集体索贿。而没有权力的部门,则只能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所得到的满足来增加非经济薪金。因此,难以支撑庞大政府组织的财政困难,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利用权力谋求非契约薪金的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契约薪金并未成为抑制渎职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了诱导腐败的口实。C、额外惩处。对渎职者实施经济制裁,须以渎职者能够承受的经济能力为限。在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个人财产存量不大的情况下,很难获得预期的惩诫效应。而监禁等惩罚,要支付监禁费用,还要受政治、文化各方面制约。故对大量渎职行为缺乏适用性。
这里应特别指出,本文意义的渎职,并不限于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而的指所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难以规定、监督、检测的条件下,即使可以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实施查处,仍然难以制止渎职行为。官员可以不受贿赂,但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给特定的当事人、政府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远远超过他所拒绝的贿赂价值。医生可以不收红包,但他是否尽力在为病人解除痛苦无法查证,因而完全有可能因不认真看病给病人带来的痛苦(负效用)超过病人愿意付出的红包的效用。收受贿赂、侵吞、挥霍国家财产等腐败现象会给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带来损失,而消极怠工,不负责任这些“腐败”现象同样会给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带来巨大损失,这种损失最直接的表现是整个受政府控制的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低效率。
在现存技术条件下,政府最优组织费用超过既存组织净收益时,维持现存政府组织规模就是不合理的。因而,可以考虑通过调整政府的内部组织结构,或改变整个政府组织规模降低组织费用。例如通过适当的分权,将更多的责任和权力分散于地方,形成政府组织的M型结构,降低中央政府的控制规模。调整组织结构,能在一定限度内增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但这种力量是有限的。如果不能通过组织内部调整使组织净收益大于组织费用,则应将某些目前由政府从事的环境不稳定,难以程序化,因而组织成本高的活动,逐步转移给私人企业及市场进行。由市场而不是组织执行特定职能,就是要由职能执行者直接承担市场的损失和利益,使个人收益(损失)直接等于市场收益(损失),调节个人行为,避免个人“搭便车”行为。
参考文献:
[1] 渎职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报 , 1994
[2] 宋浩波,论犯罪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3] 刘惠滨,浅析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4] 赵 磊,初次职务犯罪的心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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