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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论渎职

作者:谢建华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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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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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公职政府人员渎职的现象大面积出现,所以如何预防和控制渎职犯罪,加强对渎职的打击就迫切需要重抓。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守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大量渎职迹象表明,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如何把渎职犯罪控制到最低极限,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我们现在就从经济的角度对渎职犯罪现象进行分析,给预防和控制渎职犯罪提供一套可行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方法。本文包括4个部分:(1)从经济学角度为渎职或制止读职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说明影响渎职的各种变量间的关系;(2)分析查处渎职的概率及约束费用与渎职的关系,对最优履职量作出理论说明;(3)分析影响组织费用的因素和最优组织费用的变化;(4)通过对我国政府组织的收益和成本分析,寻求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的体制改革途径。

[关键词] 渎职 渎职犯罪 腐败现象 因素 危害 经济角度分析 应对措施

渎职在本文中指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的故意行为。因此,渎职不仅包括因收受贿赂而导致的错误行为也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职权的滥用是只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玩忽职守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然实施了部分职权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行为违反职责规定,草率从事、粗心大意、敷衍塞责,或者任意蛮干、独断专行、违背客观规律胡乱指挥。因此,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需要注意,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渎职侵权犯罪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度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类犯罪是近年出现的新情况,主要表现是:因贪污、受贿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受贿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当前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的原因很多。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渎职犯罪。
从主观讲,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个人主义膨胀,对渎职、侵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及社会影响、对党的形象的危害认识不足,或者根本就不去认识,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局部、小团体、个人利益的资本,无视权力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政机关的形象于不顾。利用在职职权为自己谋利,特别是有些快退休的政府人员,在退休前大捞一把,严重失职、受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58”, “59”现象。有的将权利转化为捞取私利的爪子;有的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为了小团体和所在部门的利益,故意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有的完全放弃监管职责,对违规违法现象闻而不问,更不要说去制止,在小范围内“你好我好他也好”,“你得利我得利他也得利”。另一方面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以前人治时的思维模式,法制观念单薄,认为“决策失误不犯法”,“为了大家的发展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加之法制宣传流于形式,宣传不力,以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胆不妄为,忽视了权利的责任性,丧失了必要的责任心,不自觉地走上了犯法道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从客观上讲,对权利者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也是渎职、侵权等犯罪突出的原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体制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权利的过份集中和权利监督的缺位,大有“一人说了算”的独裁味道,让权利拥有者我行我素,为渎职、侵权等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在客观上渎职侵权等犯罪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发现难,查处更难,一句话就是打击力度不够,使犯罪主体对渎职、侵权等行为有恃无恐,也是渎职侵权等犯罪现象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其仅侦察能力强、作案隐蔽,加之他们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利,加之其犯罪行为一般都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居多因素,导致群众不敢举报、不能举报,猎取线索难,不敢作证,取证难。还有就是这类犯罪的嫌疑人关系网复杂,交际广泛,多数有坚强有力的后盾撑腰,办案阻力大,又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领导有“都是为地方和单位利益”的表象认识,导致立案难;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追究又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只注重对直接责任人的追究,忽视或者说根本不对管理失职行为追究;只注重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追究,忽视对领导责任的追究。还有就是对渎职侵权等犯罪在刑事责任上追究力度不够,刑罚偏底、偏轻,也成了渎职等犯罪主体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同时还有立法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渎职侵权犯罪。
大量渎职迹象表明,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犯罪经济学认为,在能够影响渎职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时间的机会成本”。因为一个人的寿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所以生命和时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一个人如果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活动,那么他就必须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在这部分时间内从事合法谋利的活动,从而也就牺牲了放弃的时间里从事合法谋利活动可能得到的利益。因而牺牲的这部分应得利益实际上就等于他对犯罪活动的投资。也就是说,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等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放弃从事合法活动应得的合法收益。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而犯罪这种投资的风险性更大。因为如果犯罪败露,犯罪人遭到逮捕、定罪、判刑,其犯罪投资便无法收回,因而这是一种风险性很高的投资。这同经商、做工、务农等经济活动事先投入资本,可能因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损失出现的道理相同。所以,犯罪也是具有资本投入的活动,而且是一种冒很高风险的资本投入活动。再次,从事犯罪活动所得的非法收入,是影响犯罪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犯罪人正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而进行犯罪的。显然,如果通过犯罪能得到的利益愈大,就愈会诱使他们中更多人选择犯法。相反,如果犯法带来的利益等于或小于需要投入的资本,即无利可获或利益为负数,造成损失,那么犯罪就会大量减少。因而,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从经济角度对渎职行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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