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对败德者而言,败德收益按其内容、性质,大体可分为财产性收益和精神性收益。前者是指因败德而获得的可直接或间接计价的利益,即可用货币计量单位加以最终衡量、测定的利益。后者是指因败德而获得的精神性利益,它具体可表现为败德者的情感得到的满足或发泄等等。
其他条件不变时,败德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及其与败德行为的发生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确定不移的变化轨迹,即在一定范围内,私人成本越高,私人利益越低,败德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越低。败德行为的发生率与败德行为的私人成本成反比例关系,同其私人收益成正比例关系。
对于败德行为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有助于我们了解败德者的败德决策。败德主体之所以必然作出某种败德行为决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降低其败德成本,最有效地使其所追求的败德收益得以实现。只有当他预期败德收益大于或等于其败德成本时,才有可能最终实施该行为,并且随着这种败德收益越大,其决定实施行为的坚定性越强,因而实施败德的可能性也越大;其二,有利于我们确定对败德者实行惩处的最低限度。由于最终是否实施败德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败德收益的预期水平。因此,要有效地预防和惩处败德行为者,对其惩罚量的最低水平必须高于其败德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产生“得不偿失”之感,使其不愿再败德,同时也会使社会上其他的、潜在的败德者受到威慑,在理性的权衡中放弃实施败德行为。当然,上述论证具有相对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败德的惩处机制和制度不健全,的确存在着那些不计成本的“死皮赖脸”者和不计后果的“铤而走险”者,这类人以“蹂躏道德”为乐趣和本能,他们可能不会去进行败德成本与收益的算计,尤其可能以赌徒的侥幸心态低估预期惩处成本。
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或外部负效应)这类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如何阻止A,实际上这些被认为“天经地义”的办法都不尽如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失,却有可能使A也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地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科斯的结论是,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就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科斯的思想精髓在于,人们可以通过界定产权,使交易成本内在化,从而使价值损失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被减少到最小程度。
我们把科斯的理论借用到对道德分析的领域,尽管行为主体会理性地将约束成本支出维持在边际成本支出与边际收益相等的临界点上,但经济分析则更希望找到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如同企业组织内化了交易成本一样,能够内化道德收益和败德成本。这种制度能清楚地界定彼此的利益边界。如果这种制度找到了,或许经济学分析道德的任务就大功告成了。
(二)制度环境与行为选择
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既定的制度下面,“每个人不过是一只拴在树上的狗”。(注:转引自《中国经济日报》1998年5月7日。)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活动的范围一样,制度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也总会达到制度允许的边界范围,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