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公有私益方式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干扰:如公共物品的定价不合理,过高则压抑了公共物品使用者的积极性,过低可能发生公有资产流失现象,使用者为追求更高的利益,擅自改变公共物品的用途,使公共物品的社会效用下降。
所以,公共物品的公有私益方式,并不当然地能够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有效的保障措施是:严格规定公共物品承包者的资格条件,特别对负有提供公共物品职责的承包者的资格要有严格规定,防止素质低下、能力欠缺的社会主体取得承包权而造成公共物品的权益受损;确定公共物品使用收费的合理标准,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公共物品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既要保证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又要让使用者感到有利可图,积极开发利用,形成供给与消费的良性循环;严格规定公共物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禁止擅自改变公共物品的用途,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运用市场机制,实行招标、拍卖公共物品使用权的办法,激发和促进承包者之间的竞争,使公共物品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公共物品的私有局部公益方式,其合理性在于:投资渠道多元化和社会化,可以在公有制主体之外广泛筹集资金,组织社会资源;公共物品的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一体化,可以减少使用管理成本,调整相互关系;在有限的范围内共同消费,合理分摊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的效用。这类公共物品的投资动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利益动机,公共物品的投资只要有利可图,同样可以引来社会投资,而且,由于进入公益事业,能够改善投资者的社会形象和公共关系,本身是客观的无形资产,反过来,有助于投资者的非公益事业的发展;其次是非经济利益动机即社会公益动机。在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者的事业发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与其社会公益目标有着密切的联系。相比之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始终把经济利益动机放在首位,社会公益动机处在次要位置。
私有局部公益方式,同样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投资者进入公益事业的机会成本损失和成本收益比较,当投资者进入公益事业,就意味着放弃非公益事业的投资,因此必然存在机会损失。如果投资公益事业的回报率低于投资非公益事业的回报率,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动机将大打折扣,仅靠社会公益动机的投资者数量和资金总量是十分有限的。为了鼓励投资,政府往往采取优惠政策,比如,降低或减免公益事业的税费标准,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提供财政引导资金,使公益事业的投资收益在减轻成本后,接近或达到相当于非公益事业投资回报率的水平。二是局部公益范围内的有限对象如何确定,这种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以社团关系或社区关系为纽带,比如社区图书馆、社团俱乐部,凡社区常住居民或社团正式成员享有优惠待遇,当然,这部分对象是长期稳定的服务对象,也就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从收费方式来看,往往采取会员制的长期收费方式,一次收费,长期服务,甚至可以采用间接隐性的收费方式,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中设置会所,提供儿童、老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实际上,成本已经打入租售的房价之中,但给人的印象倒是提供了额外的“超值享受”。另一种是对公益事业有着特定需求的对象,比如,收费公路、桥梁的过往机动车辆,这就按照临时收费,一次收费,享有一次权益,这种公共物品的收益,往往取决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效用和自然垄断性质。三是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在这一问题上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权利义务,如房地产法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公共设施,比如幼儿园、小学、文化活动场所,入住居民依法享有法定权利。一种是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至于究竟是投资者单方面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使用者享有无偿获得公共物品的权利的单务合同,还是双方都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自由平等协商。处理法定与约定关系的原则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无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选择、协商、自由约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公共物品的公有公益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从理论和社会价值观角度说,公有制的投资主体,可以筹集最广大的社会资源,保证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方向,集中投入使用,产生迅速而广泛的社会效益,是“大同世界”的供给方式。但是,由于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也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受自身决策能力和素质的限制,也会产生决策失误,并不能保证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都能够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而且,由于公共物品的无偿使用方式,必然存在“搭便车”行为,相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者素质良莠不齐、整体水平不高来说,就会出现对公共物品的闲置浪费和过度消耗现象;再则,这种供给方式实际上是预算软约束,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对其供给质量和效率负责,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也难以保障。
简言之,公共物品的公有公益方式,存在投入与产出不对称、成本与效益不相称的情况。在我国计划体制时期,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主要是由政府和公有制企业承当的,有限的公共资源、过高的社会期望、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有缺陷的决策方式结合在一起,使公共物品的供给不得不陷入范围有限、投入不足、效益低下的“怪圈”。改革开放以来,公共物品供给的改革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共物品有效供给不足和使用效率低下的双重难题;改革导向,是将原来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单一性的公有公益供给方式,转化为公有私益、私有公益和公有公益三者并存、共同负担的多元化格局,供给主体分为公有、私有与合作等多种模式,消费方式分为有偿消费和无偿消费方式。这就必然涉及到“公共选择”问题,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总体方向上,合理确定不同的公共物品的具体供给方式和组合结构。这一过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划分公有公益、公有私益和私有公益这三种不同的公共物品供给的适当对象和领域,确定哪些公有公益的公共物品可以向其他供给方式转化,转化的依据和方式是什么;二是确定某一公共物品的社会需求可以由几种不同的供给方式共同满足,各种供给方式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和比例结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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