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现代国家的行政改革,其方向主要有二:一是减少政府职能,缩小管理范围,把原来由政府行使的部分职能转移给企业和非政府公益组织,让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更多地发挥公共管理的作用;二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协商机制,来行使行政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前一个方向促使政府从“全能的无限责任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的角色定位转变,后一个方向引导政府从“强权高压式政府”向“亲市场、亲社会政府”的公关形象转变。这一切表明,市场主体和社会民间主体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地位上升,作用增强,过去公共管理领域中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正在被市场主体、民间主体的“加盟”,形成三方合作互补的新格局所取代。换句话说,过去公共管理的社会定位只是在政府,而现在则分散在多元化的主体之中。
这里,需要讨论的几个原则问题是:首先,应当积极地将公共管理领域面向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开放,在依法确定主体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提倡和促进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进入公共管理领域,保持和发挥它们的特色和优势。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进入公共管理领域,主要作用是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运用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民主协商的机制,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有利于解决公共产品投入不足、效益不高的问题。比如,在农民工大量涌入的城市,靠当地政府的财力兴办基础教育,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显然难以为继,通过政府出台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教育,同时保障投资收益,是可行的。
其次,从整体上说,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加盟”,不能取消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于公共利益目标进行公共管理的客观性,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决定了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这并不因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加盟”而动摇和削弱。相反,由于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参与,使公共管理的权力结构更加复杂化,特别是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特殊利益动机,有可能使公共管理带有更多的功利色彩,政府在政策引导、舆论宣传、规范约束、利益整合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在推行“安居工程”,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难的工作中,应当把提供优惠政策和加强市场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既要保证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又要防止和惩处开发商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侵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第三,对公共管理领域也应当进一步细分化,确定三方主体各自的相对优势,在某个特定的公共管理领域里,选择最合适的公共管理主体充当“主角”。公共管理的重要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总体上说,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最合适的管理主体应当是自身没有赢利动机和拥有巨大资源投入能力的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目标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但是,具体分析,公共物品按其占有方式和享有权益,还可以分为私有局部公益、公有公益和公有私益等不同形式。在可以明晰产权计量经济价值的公共物品(公有私益)上,让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承包经营,对公共财产保值增值负责,同时获得自己的合法收益;在可以明确界限、缩小范围、实行有限主体自治共享的公共物品(私有局部公益)上,由民间主体负责管理,实行社区自治或社团自治;在界定产权、保障供给困难的公共物品(公有公益)上,由政府负责管理。
第四,应当构建法律框架,将政府、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三者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作用予以明确规定,约束和消除其公共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在过去政府承担公共管理全部职责的时期,往往容易出现政府单方面确认其权力、强制规定社会公众义务的现象,也就难以保证公共管理的公正性。因此,认识和运用行政管理、市场经济管理和社会运行管理等客观规律,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体现平等、诚信、务实、奉献的道德准则,遵循客观规律和法律、道德准则,有利于调整社会资源配置和公共管理的主体关系,规范公共管理行为。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克服政府不合理地限制其他主体进入公共管理领域,单方面加重其他主体的义务,限制和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另一方面,规范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行为,约束其惟利是图、假公济私、损人利己的行为倾向,引导其正确地行使权利,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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