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形成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多元化是客观存在的,既独立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结合,形成功能互补结构。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是由社会资源产权主体多元性和配置方式相对有效性所决定的,社会资源的产权主体对其资源占有和使用有着排他的权利,同时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有着相对的有效性,超出这一范围,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必然由其他配置方式所取代,或者与其他配置方式相结合。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希望通过唯一的主体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控,都是不现实的。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把政府职能限制在“守夜人”的角色范围内,依赖和放任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计划体制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把政府推到“父爱式”的全能角色位置,限制和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割裂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关系,片面地强调市场或政府的作用,其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低效能利用,同样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第二,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结构中所起的作用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市场主体主要在经济领域或是可以发挥价值规律作用的领域起主导的调节作用;政府主体主要在国家关系和政治生活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民间主体在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作用都不显著或是低效率的领域起到重要的协调、整合作用。三类不同主体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有着各自相对有效的“势力范围”,在这一范围内起到主要的作用,但就社会整体而言,都不能说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所以,认为哪一种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绝对重要的观点,都是不够准确的。
第三,各个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所使用的方式也有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政府主体主要是运用法律杠杆和行政手段,民间主体主要是运用惯例、习俗、道义和舆论力量,相对说来,分别使用的是经济规则、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这些规则有相通融合的一面,又有矛盾冲突的一面,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则必然获得法律形式,成为调整经济交往关系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同时又要吸收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在文化心理层面上起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三类规则的社会基础、思想渊源、价值导向以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在理解和适用上往往产生分歧和矛盾冲突,使得社会资源配置结构在相互配合与互补方面存在障碍和困难,这在实践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味依赖某一种规则而排斥其他规则的简单化倾向。
第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在表面上看,始终是一种功能此消彼长、互补结合的过程,但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上看,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的变化是主流方向。也就是说,社会资源配置变化的主要方向是政府的功能作用相对不断弱化,而市场力量和民间力量的作用相对在增强。政府功能相对弱化的表现一是政府管理的范围和领域在缩小,二是行政强制的刚性手段逐渐为社会动员、政府公关的柔性方式所取代,三是直接干预市场和社会的方式转为运用法律和经济杠杆间接的调控方式,四是传统的金字塔式的集权纵向管制逐渐向管理重心下沉的分权式的网络沟通转变。与此相对应,市场力量、社会民间力量在逐步崛起、增强,其重要标志就是市场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强烈的民主意识和广泛的政治参与行动,以及对市场、社会乃至政府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二.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
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类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结构可以简称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可以用相互交叉的三个圆面的来表示,每一圆面分别代表政府、市场和民间主体所起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各个圆面的交叉部分则是二者、或三者共同起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如图所示,首先,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都有其相对固定的领域,各自发挥必要和特定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体主要的责任是制定规则、监管调控、维护秩序,提供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供给的公共物品,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信息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保障供给、实现交换、创造财富、增进福利。民间主体的责任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监督,保障基本生活秩序,维系和调整日常人际关系,组织社会自治和社会救助。这就使三者各自的“领地”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如果“越位”插手别的主体的“领地”,管了自己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或是未履行、怠于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出现应当管却没有管、没管好的“缺位”现象,这种合理的分工秩序就难以形成。
其次,三个圆面交叉的部分,是二者或三者共同起作用的领域和范围。由图可见:(1)政府和市场交叉的领域,这主要是政府原来管理和经营的经济领域,由于政府直接经营的效率较低,管理成本很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低下,必然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经营管理。但是,完全放开由市场经营不能保证应有的经营规模和社会效益,或者是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仍由政府投资作为产权所有者代表,通过委托代理制度,选择并委托企业经营,这与我国原来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显然不同。通过改革,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市场规律经营管理,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在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方面仍保持一定的影响力。(2)政府与民间交叉的领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将社会基层管理权逐步转让给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基层民主建设,培育社会自治组织,淡化政府直接管理社会基层事务的职能,但是,政府在指导社会基层自治、优化社区环境、维护社区秩序方面仍负有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机构改革,将某些原来属于政府系列的组成部门,和原来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变为部分拨款甚至不再拨款的社会中介机构,割断其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推向社会,进一步强化其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功能。比如,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科研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会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等机构与原来所挂靠的政府部门脱钩,同样,政府对这方面的管理主要是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3)市场与社会也有交叉,这主要是民间组织运用市场机制,实行有偿服务,按照企业化运作方式从事的相关业务,比如,消费合作组织对其成员提供的消费服务,社区居民面向本社区提供的社区服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口自谋生计的临时性就业安置组织。与完全由市场主体提供的经营活动和商品服务所不同的是,民间主体提供的社会有偿服务,对象相对固定,范围相对有限,多以自我服务为主,以保本微利为目标,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可能很难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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