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经济援助不太现实,因而本文不再分析其后果。
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效控制问题,实质是建立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制度问题(Account—ability)。从结构的表面来看,政府拥有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机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股份一样。机构投资者对最终投资者只有达不到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就走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如果没有形成社会契约,政府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企业就可能成为自在之物,或者只是政府的企业。
[1]G·J·施蒂格勒《规模经济、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 P38—P67 上海三联书店(1996)。
[2]恩拉恩·艾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P24—P26 商务印书馆(1996)。
[3]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P18—P31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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