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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我养老保险中的效率与公平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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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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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负担在子女之间的公平分配,是一个看似简单而事实上却极为复杂的问题。笔者以为,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恐怕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由于子女之间总是存在客观性的年龄差异,因此创业开始的时间是不同的,即创造收入开始的时间不同;(2)子女创造物质财富和资金收入的能力存在禀赋差异,即获取收入的能力是不同的;(3)子女从事的产业以及由此形成的收益状况也颇为迥异。
    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当父母觉得自己无法进行正常劳动而必须退出农业劳动领域时,便自行决定由子女供给自己以后的生活,而这时父母的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并无必然的联系。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父母一般是以某一年份为起点,同时向子女征取养老金或实物。这实际上就忽略了子女创业开始时间的客观性差异,从而产生了最大的不平等,因为最小的子女创业开始的时间最晚,积累的财富最少,但供养父母的起始时间与年长的相同,对他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发展,他从心理上也很难接受这种养老保险方案,并认为它有失公平。例如,父母有三个儿子,且都已结婚成家,从大到小其结婚的时间分别为1990年、1995年、1999年,父母决定从2000年起由三个儿子供养自己的生活,三个儿子都从这一年开始向父母缴纳养老金或实物。如果以结婚时间作为创业时间的开始,那么大儿子最占便宜,因为他已有10年的积累,小儿子最吃亏,因为他只有1年的积累,只是刚刚开始且重在家庭的建设。换一个角度看,这种方案无异于将本应由大儿子承担的养老负担的一部分转移给了小儿子,或者说小儿子比大儿子多承担了一部分养老负担(如果三个儿子的年均养老负担是一样的话)。为此,要解决由于创业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养老负担分配的不公平,必须确立科学的分配标准,我们认为有三种标准可供选择:一是事实标准。在农村,一般认为,结婚就是创业时间的开始。采用这种标准,即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可以结婚这一事实作为起点,每个子女具体的养老负担可从其结婚的那一年开始算起。由于每个子女的结婚时间一般是不同的,因而计算养老负担的起始年份就不同。当然,如果有的子女没结婚,则另当别论。二是年龄标准,即父母确定一个年龄,每个子女养老负担的计算以其达到这一年龄的相应年份为起点。三是时限标准,即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基年,过了一定的年数以后才开始计算每个子女的具体养老负担。比如,可规定子女结婚5年后或者工作5年后开始计算养老负担。上述三个标准,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这主要应根据家庭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选择这三个标准,实际上也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由于父母的最终岁数是一定的,或者说他(她)去世的时间是一定的,父母享受子女养老保险的年数则是确定的,虽然子女事先并不知道这个年数是多少。那么,子女当中最大的、先结婚的、先工作的无疑会多承担一定年数的养老负担,这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再看前面的例子,父母决定从2000年起由子女供养,且子女的年均养老负担一样。假定父亲在2030年去世,那么他享受子女养老保险的年数为30年,如果以结婚事实为标准,从大到小应分别从1990年、1995年、1999年开始计算养老负担,大儿子承担养老负担的年数则为40年,二儿子为35年,小儿子为31年。很明显,小儿子最占便宜。同样,如果选择年龄标准,大儿子最吃亏,小儿子最占便宜。对于这种因标准选择而产生的不公平,只能通过标准选择之外的方法加以纠正。我们认为,在自我养老保险方案中,子女除了达成标准选择的一致以外,还必须形成以下约束:(1)以承担养老最短的年数为基准,确定养老的年数差,并计算相应的养老负担;(2)将上述计算出来的养老负担进行平均分配,相互调剂。根据前面的例子,假定三个儿子对父亲的养老以结婚事实为标准且年均负担为600元,则年数差应为13[(40-31)+(35-31)=13],其对应的养老负担为7800元(600╳13=7800),三个人每人应承担2600元,小儿子应再拿出2600元,二儿子应再拿出200元(2600-4╳600=200),大儿子应得补偿为2800元(9╳600-2600=2800),正好等于小儿子和二儿子应补交的数量之和。分析至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农村的自我养老保险方案要实现公平这一目标,必须进行标准的正确选择,以保证最小者或后创业者心理感受的公平及家庭的正常发展。同时,对因标准选择和父母享受养老保险年数一定而带来的每个子女最终养老负担水平的不一致,必须进行相应的调剂,以保证养老负担在子女之间的公平分配。
    鉴于子女劳动能力的差别和从事产业的不同,在选择上述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实行量能负担的原则。劳动能力大小决定着其收入的来源和规模,产业由于本身利润率的不同,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者的收入。因此,征取养老金或实物必须考虑子女家庭的收入能力和承担负担的空间,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这不仅是公平的体现,也是效率的选择,因为这一原则有利于每个家庭的正常发展,对子女的行为选择也具有一定的中性作用。

    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得靠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以及政府的投入和管理,而不是靠农民自己,农民实施的自我养老保险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办法。当前,政府财政的压力很大,可支配财力不足,要大幅度加大对农村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投入是不大可能的,但政府在此问题上不是没有工作可做。一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农村劳动者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二是在农村构建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并保证其实施机制的正常运作,这主要包括养老金筹集方式的确定、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等。三是理顺农村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支机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四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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