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增进政府诚信的途径
增进政府诚信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自己的代表,并通过代表选举自己的政府。这一民主的选举制度决定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并受人民的监督,因而它的诚实和信用应当奉献于人民。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选举制度中也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广大政府组
员,主要是较高层级的政府组
员,还不能完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民意基础,影响了政府及其官员对其权力来源的直接感受,影响了他们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以及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精神,进而影响了政府作出决策、进行具体管理时对人民群众的诚信之心。所以,长远看来,要加强政府对人民的诚信,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在选举制度这一环节奠定政府忠诚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的良好基础。
第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改变观念,摒弃“官本位”的传统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识到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市场经济平等的经济主体;政府出台的政策要实事求是,聚民意,集民心,讲求实效,不急功近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任何重大的经济失误,最终都是全体人民的损失。同时要保持政策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戒朝令夕改、失信于民;政府官员要有为人民服务思想,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作信用的示范者,作诚实守信的榜样,切不可做出伤害百姓,损害政府声誉的事情。
第三,转变政府的职能,建设“有限”政府。无限政府是指一个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有效法律社会制约的倾向的政府。这样一个有着无限权力和无限责任的政府必然是无效的,人类理性的局限证明政府不可能全能,政府失灵往往比市场失灵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无限政府也是危险的政府,它“常常严重地限制经济自由,经常严重地侵害个人生命权财产权,尤其是常常无偿地没收私人的财产。 ”政府干预过多以及繁多的审批会造成社会经济生活诸多失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健全,大量原本可以由市场承担的职能已还给市场,行政操控的力量逐步被削弱,“看得见的手”可控的经济资源越来越少。可这只“手”由于习惯了操纵市场,不习惯在“有限政府”之中手里没有经济权力。于是乎,某些地方政府学会了利用“市场机制”,例如隐藏幕后操纵土地价格,进而操纵房价,搞假招标等。这时候,政府的这只“手”就患有“多动症”,变成了“闲不住的手”。另外,一些政府为了政绩,经常号召、要求,甚至逼迫企业和个人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而一旦出现失误,又不承担任何责任,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宏观经济平稳有序的运行,必须管住这只“闲不住的手”,治愈“多动症”,而使其认真履行“看得见的手”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几大职能。因此构建一个有限政府尤为关键和迫切。政府必须减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大力减少审批环节。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上,必须认识到市场优于政府,用足市场,慎用政府,政府只做市场“做不好和做不了”的事,市场功能扩展到哪里,政府作用就应该收缩到哪里。要建立经济领域的问责制度,由于政府瞎指挥造成的损失,政府以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是管制型政府,管理社会和经济的一切活动。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管制型与服务型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理念,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政府行政到底是以官本位还是以人为本、社会本位为理念。以官本位为理念的政府管制有许多弊病,张维迎先生提出过两个判断:“一是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是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市场机制,二是管制越多,越是骗子就越有积极性贿赂政府......”而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政府误以为管得太少,以至管制不断强化,使得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应是管制和被管制,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为企业是生产力最主要的组织方式,政府要推动生产力发展,当然就要为企业服务。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使得政府不应仅仅采取单纯的管制性行政,而是更应该实施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的服务性行政。政府为企业服务主要是为企业经营提供应有的公共产品和良好的制度环境,其中,政府诚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政府机关作为服务者,要有真心真意服务群众的思想和行为,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必须诚实守信。事实上藏着掖着,弄虚作假只能导致信用危机,为以后更大的危机创造条件。该让群众知道的就要公开,该让群众参与的就要引导群众参与,不故意拔高自己的政绩,不隐瞒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诚实的政府。做事务求公正公平,在法律制度面前应人人平等。
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待服务型政府发挥作用:一是明晰企业产权。许多民营企业不敢加大投资是因为对自己产权预期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产权明晰是企业信用的基础,保护和执行产权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二是维护法治。解决当前的企业信用问题,不仅要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没有崇尚法的精神,如果有法不依,如果可以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一切法律就只能如一纸空文。企业信用建设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更需要的是政府努力执法,维护法律尊严,以切实提高失信成本,保护企业合法权利。三是完善企业征信制度。征信是解决企业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加快企业征信的立法工作,依法向社会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信数据库,加强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从而为企业的诚实合法经营创设一个有序、公开的市场环境。四是建立政府经济活动问责制,让瞎指挥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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