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最严重的社会诚信问题是一些部门和地区的政府,在行为上缺乏诚信。最近一段时间,政府失信于民的事件不断在媒体被曝光,受到广为关注:有的领导为了政绩立竿见影,大肆圈占农民养命的耕地,而给农民的补偿费往往是一份无法兑现或者是掺水的合同,使农民生活无着;有的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责令限期解决,但相关部门却推三阻四,变着法儿久拖不决;陕西某市曾发生用市长办公会通过决议的方式欺骗投资者的闹剧;湖南某县政府向群众集资修建公路大桥,但“借”而不还,让群众索要无门;某些乡镇政府在土地承包上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严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为资源都在政府手中,对资源的配置只要政府决定就行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与政府都是平等的社会经济主体,还运用计划经济的一套来处理经济事务肯定是不行了。但是,我们许多地方和部门的政府,还习惯用行政命令来调整经济关系,不能平等的对待同是经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在行政命令的方法不能用或不好用的时候,就采取了一些不诚信的方法。当然,不能说现在报道多了就说明现在政府失信于民的事件一定比过去多,而应该认识到,现在媒体发达和进步了,人们对于政府的要求也高了,政府一旦做失信于民的事情,被曝光的机会增加了。应该承认,即使在强调民主法治的今天,政府失信于民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的。
三.正确认识政府诚信的本质
“诚”,汉语之意即真心;“信”,即不欺骗、可靠、信任不怀疑。“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儒家伦理的核心理念系统。坚守诚信是做人的原则,也是事业成败的关键。诚信在政治生活和政府活动中的价值几乎从来都得到无尚推崇。古今中外,莫不如斯。仅在中国,就有商鞅变法“立木为信”的佳话,有“民无信则不立”、“忠信以为城池”、“匹夫行忠信,可以保一身,君主行忠信,可以保一国”、“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等古训。而司马光则将政府的诚信之德阐述得淋漓尽致:“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 ”这是将是否诚信上升到事关国与家成败得失的高度来看问题的。
政府诚信的本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人民之所以信任政府,即作为委托人将行政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代理人——政府,是因为:(1)人民相信政府具有诚实守信良好品格和道德责任感,能够掌好权,用好权;(2)人民相信政府具有胜任行政运营之责任的能力。这样,政府就应该一切行为以人民利益着想,一切为人民利益服务,同时在实际行为中,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准,及时根据人民要求调整公共政策,增进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不能切实维护和增进人民的利益,甚至为自身谋私利,那么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将被破坏,政府就会失去人民信任,整个社会就会陷入危机,最后这样的政府会被更替。
政府诚信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能够维护政府对人民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做到取信于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诚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名与实的一致,即政府职能的设置、政府权利的配置和政府责任的承担相一致,也就是政府行政权限的范围、行政机构的大小、利益获取的多少必须与维护和增进人民利益的程度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相一致,这是政府诚信的政治基础。第二是言和行的一致,就是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政策制订和政策执行一致,政府应该把对人民的承诺和对承诺的落实相结合,言必信、行必果。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这是政府诚信的管理基础。第三是“信民”和“民信”的一致,就是政府取信于民的政策制订与人民对政府的理性预期和信任期待相一致,这是构成政府诚信的行为基础。如果政府的政治基础、管理基础和行为基础出现问题,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整个社会的和谐就会遭到破坏,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没有稳定的社会基础。
四.造成政府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
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有下面四个方面。
首先,从作为委托人的公民看,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自身缺陷是诱发政府诚信的外部原因:(1)委托人的信息短缺,尤其在政府有能力有意隐瞒一些与公众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能力的时候。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众利益,从而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又蒙蔽公众,为自己逃脱监督和承担责任提供可能性。在日常生活中,政府拥有一些公众所不知的信息,一些政府官员凭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和特殊地位,拒绝政务公开,逃避公众监督,有意使公众处于“无知”状态,,例如有意隐瞒财务收支情况,以便更好地谋取私利,这些情况都会使政府背弃公众利益,引发信任危机,甚至动乱。(2)民众的组织分散难以对其代理人——政府是否遵守诚信原则形成有效制约力量。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尽管作为委托人的民众人数众多,但由于结构分散,加上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的心理和行为,因而难以产生采取统一行动的强大动力,这在客观上削弱了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力,导致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故意损害公众利益时有恃无恐。
第二,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的双重角色和有限理性往往构成政府诚信缺失的内部条件:(1)政治代理人的自利倾向易使政治委托人面临道德风险。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动动机进行活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民众利益的代表,也是当政利益集团的代表。而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使公众利益的维持和增进服从于当政集团寻求租金最大化的偏好。另一方面,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也是身兼两任,既代表民众利益,也有自身的私人利益,当存在可以通过损害民众利益来增进自身利益时,公职人员中的意志薄弱者、品德低下者就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滋生腐败思想和行为,尤其在缺乏实质监督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政府的有限理性会增加公众的风险。正如市场有失灵,政府也有失灵。由于环境不确定性的约束和自身能力的限制,政府不可能了解所有的备选方案,也无力估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因而,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失误,有意无意地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同时,因为存在控制手段的有限性和公共产品供应的低效性,政府无法及时回应民众的理性期待和预期,导致民众对政府履约能力的怀疑,增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另外,政策制定和执行之间的时滞性以及政治决策中难以避免的偏好,往往会加大政府行为与民众意愿之间的距离。因此,因政府的有限理性引发的社会公众风险的增加,也会对政府的诚信产生侵蚀,加大政府 “取信于民”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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