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放眼世界发展趋势。从本地情况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还少有比较规范、常态和成功运作的专业合作社,就连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依托政府扶持,并按商业银行机制运行的。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看,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典型的合作社也得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乡镇企业、专业大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已经逐步取代合作社的职能。我们合作社建设,从试点探索到典型推广的步伐赶不上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所以说,农民合作社建设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规律。
1、注重体制创新,但不讲究形式。坚持农民合作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允许私营企业的扩展,引导合伙企业的延伸,扶持股份合作实体的发展,鼓励生产环节、产业链节、销售支节等各式各样的合作。只要这种合作能被农民接受,我们就支持它;只要这种合作有比较效益,我们就引导它;只要这种合作体现先进生产力,我们就扶持它。
2、总结典型经验,但不强推硬扭。大千世界,环球一体,典型就是“点型”。现代的农民大多是进城打工“深造”的农民,他们的见识和素质已经不是人民公社年代的农民。
3、制定示范章程,但不千篇一律。示范也是“试范”。不赞成用硬性的“条文”捆住农民的手脚。我国的农民对合作化、合作社、大集体、小集体、共合共作、以及车股机股的经验教训够多的,怎么样合作,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更有选择权。
三、 切实推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一,依法引导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引导农民专业组织依照各类企业有关条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允许农民专业协会、农村民间协作团体,参照有关条件进行“社团”登记。支持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政府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是依法引导,主动协调,业务辅导,财务监督。对一些具有合作机制,但没有书面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也要鼓励和引导,不要强求一律的组织形式。
第二,科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来就是一个“混血儿”,不要强调它的所有制性质。在统计上,可比照乡镇企业确定统计口径,尽量体现科学内含。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分类指导,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第三,着实加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投入。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组织建设需要政府投入。已建的合作组织,没有财政补贴就难以规范运转;新建合作社,没有引子钱也难以启动;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没有财政的投入就难以留住人才。政府投入是农民合作的“跳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就是扶持农村先进生产力。
第四,切实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时代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汲取合作社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又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既要借鉴世界合作社的典范,又要符合本地农民的客观要求。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作原理和有效实践,如,企业+农户,大户+小户,专业户+帮工,社区合作+专业合作,都是中国农民专业组织的有效形式。
总之,“合作”不是中国农民共同富裕的唯一捷径,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作者单位:
江苏省洪泽县农工办
洪泽县东双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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