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普遍承认、贯彻和改善
以《知识产权协议》的出现为代表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入到国际贸易领域,充分肯定在国际有形货物贸易中应尊重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再次确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两大原则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遵循的原则;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及权利的维护,应遵守《巴黎公约》的实体条文以及根据《巴黎公约》而形成的工业产权领域的专门条约及协定的规定,除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条款外,不应取消原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可能承担的已有义务。即以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规定作为应得到遵守和贯彻的最低保护限度,以求《知识产权协议》与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接轨以及国际贸易领域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致。以此为基点,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保护的原则,即透明度原则,要求缔约各国应建立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有利彼此间的相互了解和监督,从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的公正实施。因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定不再仅是各缔约国间互相提供保护的依据,而且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政策,带有制约性的贸易规则。
3.3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加快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关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建立与实施,改变了原有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各自为政的局面,显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条件、标准、措施等统一化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纷纷以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为基准,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断努力加入到这一国际保护体系中,以求为国际社会所接纳,以利于将本国的经济发展融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循环中。我们应当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3.4.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随着《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以及为确保包括《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协议的执行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得以确认,并将不断加强。至1997年6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有131个成员,其成员的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这恰恰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无法提供的。所以,可以肯定,世界贸易组织将成为未来各国有关知识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强有力的论坛。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地位的加强,不可避免地会部分取代和削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仍然存在,今后仍将在发展、推动、协调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并与世界贸易组织共同完成世界范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使命。
3.5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以及有关的国际争端的解决
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代表的新的世界贸易体制强化了贸易政策审议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保障条款,使之更加制度化和法律化,这也在一定意义上给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注入新的内容,提供确保履行规定义务的措施和解决有关国际纠纷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将注重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各成员国强化法律的实施,按统一化的标准来识别并制止侵权,并施加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惩罚和人身强制以保障法律的遵守。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职业队伍,为提供有效司法和行政救济创造必要条件,并确立司法审查和判决为独立、权威和最终的保护措施。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有关机制适用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调和争端的解决,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良好意愿。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一方面,《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超前的保护协议,从近期看更多地有利于掌握着高新技术的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协议》是在不得推翻包括美国“特别301条款”在内的美国贸易法的情况下才达成一致的,这就为今后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解决留下了祸根。虽然美国法律界对于乌拉圭协议达成以后,美国是否再使用“特别301 条款”尚有不同的看法,但“特别301条款”效力大,美国政府对它的效果非常满意,是不会轻易放下这一单方面贸易制裁的“大棒”的。这就使得并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常规的美国“特别301条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还将影响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具权威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它对缔约各方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并负责仲裁贸易纠纷,美国动辄使用“特别301条款”进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无疑将威胁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威性,也使乌拉圭回合协议能否得到全面实施成为问题。许多国家在反对无效后,纷纷采取将贸易纠纷上诉世界贸易组织,或寻找机会设置自己的单方面制裁机制或反报复措施,但这种局面是暂时的,否则如此下去,《知识产权协议》究竟还执行不执行?《知识产权协议》肯定是要执行的,因此,我们有理由预计美国“特别301条款”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将会不断地削弱。
注:
〔1〕参见汪尧田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新论》, 立信会计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2〕参见李小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化及其影响》,载《台、港、澳及海外法学》1996年第6期。
〔3〕参见唐海燕:《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载《国际贸易问题》1993年第4期。
〔4〕参见郑友德:《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5〕参见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6〕参见张汉林、 黄玮编著:《智慧财产的卫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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