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欧洲两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模式的转变,贸易标的物也从简单的原料转化为工业成品。商品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智力性创造成果的财产价值以及对其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关注。本文主要探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形成和特点以及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 知识产权协议
前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从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智力性创造成果的财产价值以及对其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愈来愈受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基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或国际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但是,1986年开始并于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或知识产权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结合,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有的体制已被打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已经形成。它在许多方面改善了原有体制的不足,并对各国经济以至政治和外交产生引人注目的影响。研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国际形势,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主要探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形成和特点。
一、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此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地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 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 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于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有效地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述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为基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面临挑战和发生动摇。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核心在于加强智力创造性成果在世界范围的保护,并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作品在世界范围的广泛传播。而现今的国际经济关系表明,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物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在这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因此,不仅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关注和重视,而且国际社会中改变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呼声也愈喊愈高。处于现今世界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出现诸多的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解决国际贸易中已经出现并将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时,更是显得矛盾重重、力不从心。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