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例如在我国对美、加、韩三国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后,可能会出现上述三国的出口商将其产品出口至另一国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比如说日本的一家子公司,然后再由该公司将其产品出口到我国从而规避反倾销税。此种情形中的出口价格也是不可靠的,不应采用,《守则》第二条第3款对这两种情况都有明文规定。
3.调整及比较
依反倾销法的一般
理论,在确定了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后,在对此二者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前,应对可能影响比较的因素(如销售条件、销售时间的差异等)予以充分考虑,并做出适当调整以求公平;在对此二者进行比较时,又有多种不同的比较方式,每种方式皆各有其特点和利弊。《条例》与《守则》在此方面的规定比较如下(见表2):
表2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及比较
调 《条例》规定 第六条第2款:“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整 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调整幅度。”
及 《守则》规定 第二条第4款规定,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应
比 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指在出厂价的水平上
较 和尽可能接近于做出销售的同一时间基础上比较,
并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比较的不
同因素做出适当的补偿。
存在问题 何为“公平合理”未作说明,在实践中基本无甚意义。
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必要调整后,即可将二者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差额。按《守则》第二条第4款b项规定,比较方式有:(1)调查期内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比加权平均出口价格;(2)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比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3)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比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但这种方式只有在出口国当局发现某一出口价格模式差别很大,及对为何不宜用前述两种方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方可援用。我国外经贸部在对九大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裁决中采用的是“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和各应诉公司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办法。”此处采用的即是《守则》中规定的第一种比较方式。
(二)损害的认定
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证明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了损害。《条例》在第七、八、九条对损害做出了规定。第七条对损害所下的定义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基本相同,但《条例》第八条确定损害时应考查的因素及第九条累计评估的规定都有一定的问题,具体见表3:
表3 关于损害的界定与比较
应 《条例》规定 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
考 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
查 增长量及其增长的可能性;(二)倾销产品的价格,
因 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
素 品价格;(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四)
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应出口能力和库存。
《守则》规定 在列举了确定损害时应考虑的一些因素后指出:“这些
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也不能必然地起决定性作用。”
累计《条例》规定 第九条规定:“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
评佑 品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累 《守则》规定 第三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来自每一个国家进口产品
计 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依《守则》
评 第五条第8款,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产品的
估 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即为可忽略不计)以及累
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
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方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
进行累计评估。
存在问题 该条未规定累计评估应具备的条件,所以国家经贸委在决定是否对进口
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可能有
失公平。
(三)因果关系问题
按照《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规定,进口国有关当局必须要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方可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关于因果关系型,则素有“主要原因说”与“原因之一说”之争;前说主张只有在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时,方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说则认为只要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即告成立,无须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也无须对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查。美国在反倾销中的态度素来如此。《守则》对此问题似乎采取了折衷的立场,其第三条第5款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并未要求倾销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但该款又要求进口国当局应审查除倾销的进口产品外其他已知的因素,因这些因素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
而在《条例》中对于“因果关系”这样的基本问题并未做出正面规定,仅在第七条关于损害的定义中有所隐含。国家经贸委在对美、加、韩三国新闻纸倾销调查中指出它们的倾销行为是我国新闻纸产业遭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这种留有余地的提法,为我国日后的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立法的完善留下了较大的回旋空间。
(四)国内产业的界定
“国内产业”是反倾销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主要作用有二:(1)明确有关当局在确认损害时的调查范围。有关当局在调查中必须要查清国内产业是否因倾销遭受损害,因此,该概念的宽窄,将直接决定有关当局所须调查的国内生产者范围的大小;(2)证明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在向有关当局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须证明自己的申请是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的,否则有关当局不能发起调查,这是《守则》第五条第4款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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