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人们对各个产业竞争有效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评价(通常在博士论文中)。产业组织结构主义大师爱德华·梅森(Edward Mason)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寻求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形成这种市场结构的条件,被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基准”;另一种是从竞争可望得到的效果出发,寻求竞争的有效性,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效果基准”。
根据梅森的归纳,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真准”大致包括: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卖者和买者;任何卖者和买者所占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于控制市场;卖者集团和买者集团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新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出现。“市场效果基准”包括:市场上存在着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压力;当生产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能自动向下调整;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但不一定在成本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不存在持续性的设备过剩;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3]
在梅森之后,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评论了50年代末之前的所有文献,并依据标准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来概括有效竞争的标准。[4](P380-423)根据索斯尼克的概括,有效竞争的结构标准包括: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行为标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绩效标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入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流程;不存在“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者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
这些标准可以作为竞争是否持续的讯号,在一定意义上它们可以作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但由此引起的价值判断问题,以及在评价公共政策时面临的技术性问题,成为该理论应用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5][6](P349-361)虽然有效竞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操作上都有局限性,毕竟给出了制定和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出发点,因而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产业竞争的基本态势与实现有效竞争目标的产业组织基准
从市场结构来看,目前我国的产业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高度行政性垄断经营的产业,如供电、电讯、烟草、金融保险等。这些产业由于被看作“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其进入要受到极严格限制;作为社会资金“疏通”不畅以及地方政府通过分化产业进入壁垒和对当地企业采取行政保护等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行为的制度性结果,大量的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则存在于企业数目众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低集中度或“原子型”市场结构。
从企业行为来看,行政垄断经营产业中的企业因为缺乏潜在竞争的威胁和压力,倾向于采取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的手段销售其质量水平低劣的产品和服务;为了维持其既有的超额利润,往往通过各种“寻租”活动游说主管部门,以达到维持或抬高价格、限制产量和服务的目的,而限产又为该类企业有关人员基于审批销售配额的权限的“设租”、“创租”活动创造了条件。对于身处过度竞争产业的大量企业甚至“龙头”企业来说,由于身处极其恶劣的环境,则不得不动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投入巨额广告费用、给客户高回扣乃至欺诈等无所不用其极的“杀手锏”手段以求一逞。虽然这样做有可能给某个竞争行为的“始作俑者”带来暂时的好处,但由此产生的以后各期竞争对手间相互报复的过分激烈的商战格局使产业中的绝大部分企业陷于艰难经营的窘境。为了维持生存或基本的利润水平,一些行业中的大企业开始通过寻求结成“限产保价”的卡特尔形式渡过难关,然而鲜有成功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