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倒"们的贪欲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制度条件,即物资的流通和价格的"双轨制":一条是计划轨,在这条轨道上运行的调拨物资的价格是低廉的;另外一条是市场轨,在这条轨道上买卖的物资价格是随行就市的。由于转轨时期的经济通常仍是短缺经济,双轨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价格落差,于是有权进入计划轨的人们将物资"倒"到市场轨上去就可以取得暴利。所以,一般老百姓虽然没有学过经济理论,但他们从千百次的经济活动中认识了"官倒"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他们发现"官倒"并不需要把调拨物资买到手、再到市场上去卖。"官倒"们倒买倒卖的只是调拨指令、各种批文,也就是权力的证明文件。除了物资之外,当时外汇买卖也实行官价和市场价的"双重汇率制",银行贷款则分为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倒买倒卖进口许可证"和"倒贷款、吃利差",也是"官倒"的生财之道。
到了90年代初期,商品价格差不多都放开了,从倒卖物资批文寻租已经没有油水,但寻租活动依然很厉害。这时出现了两种重要的新寻租对象:一个是贷款,一个是土地。"官倒"活动重点从80年代的商品寻租转向生产要素寻租。在计划经济时期,贷款利率总是定得很低,这种习惯一直保持下来。90年代初期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以后,国家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就变成了负数。这时向国家银行借钱实际上不但不用付利息,还拿到了倒贴。比如1994年的通货膨胀率是24%,你借了银行10000元,年利率为11%.由于纸币贬值,借钱时的10000元到还钱时应该值12400元,一年之后连本带利只还了11100元,所以实际上不但没有付利息,反而赚了1300元。当时银行的贷款总额是4万亿元,由这里每年产生几千亿元的巨额租金。另外一个寻租对象是土地。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土地是计划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不用算价钱。改革以后开始实行国家向使用者"批租"。批租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拍卖批租,另外一种是协议批租。90年代初期国家大规模批租土地,绝大多数地方都采用了协议批租的办法,批多少地,按什么价格批租都由行政领导说了算。有的地方原来已经建立了拍卖批租制度,这时也改为协议批租。在协议批租的情况下,关系好的、"有路子"的人能用低价批到好地,一倒手就能赚很多钱。如果能炒作起房地产泡沫,甚至第二手、第三手、第四手的人都能大发横财,直到最后一个倒霉的买主被套在里面。那时广西的北海市是一个批租土地、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热点城市,先后投入的全国各地的资金有几百亿元,造就了大批亿万富翁,也败坏了大量干部,泡沫破灭以后公共财富损失不计其数。
租金价值的科学估算,是寻租问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现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安·克鲁格1974年发表过一篇题为《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1]的著名文章。在这篇文章里,她计算了当时世界上两个公认的腐败国家--印度和土耳其的租金总额。它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个是7.3%,一个是15%.从那以后,人们把这个比例看成一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指标。为什么租金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是反映一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指标呢?原因是寻租者愿意付出的贿赂金额即寻租成本的上限是租金总额,所以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一个国家用于贿赂的金额的上限愈高,这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也愈严重。
仿效克鲁格的做法,中国经济学家胡和立和万安培分别计算了中国不同年份的租金总额,他们的计算结果令人震惊,数值比土耳其、印度高得多。据他们计算,我国租金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1987年约为20%,1988年约为30%[2],1992年约为32.3%[3].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一年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中有三分之一都变成了寻租者和贪官的收入。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每年非法流出的资金总是上百亿美元,许多人官并不太大,却能在国外购豪宅,给家小办"投资移民"。
总之,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体系和市场分配资源的体系搅在一起。在这么一种体制下,腐败开始流行起来。这种情况又使一些人进行"设租"、"造租"的活动,即以种种名义加强行政权力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增加行政审批的项目,以便增加"寻租"的机会。这就使腐败活动愈发严重起来。
2.利用财产关系的调整来谋求私利
转轨时期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原来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就并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对行政权力的运用监督不力,有些掌权的官员就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或鲸吞公共财产。这构成了腐败产生的第二个重要根源。
财产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在这种公共占有的情况下无须也无法对产权属于何人作出界定。改革开始以后,继续保持产权界定不明晰的状况就有很大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关系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换关系。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改革原有的产权关系,对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这种产权关系调整的工作多半是由各级官员掌握的。在权力的运用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某些拥有权力的人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侵夺公共财产。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形:
(1)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老板"不出面,让受雇的经理人员处理企业财产。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领导人,即厂长、经理放权让利。这件事由谁来办呢?由放权让利的对象去主持。于是从这里产生了一个管理学中叫做"自我交易"的问题,也就是说,企业领导人作为所有者的全权代表向自己放权让利,这样,有些不能出以公正的人便很容易用损害所有者利益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利益。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多种形式把国家"大金库"的利益输送到自己的"小金库"中去。在改革开放以前,企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允许超计划的部分自营,销售计划外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提成建立企业的"三项基金"(个人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另外,企业被允许投资建立自己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等。这样,每个企业的财产都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国家的国有资产和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两部分资产都是由企业领导人掌握的。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各样把"大金库"的利益输送到"小金库"去的做法。还有些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跑到高风险、高回报的国际期货市场上做交易,赔了的时候算公家的,赚了算小金库、甚至个人的。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网摘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