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想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建立乡镇自主性公共财政,就必须同步进行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乡镇自治式改革,并不是撤销乡镇政权,实行完全的“乡镇自治”。而是建立和扩大有效的乡镇人民直接参与乡镇政治的机制,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乡镇财政就容易偏离乡村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而成为少数人腐败的温床。“要使乡镇财政提供的服务满足辖区内农民的需求,就必须在农村进行民主制度建设,让农民有表达偏好、监督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机制,使乡镇政府受社区农民约束,执行农民的意愿”,诚如有学者所分析的,乡镇财政之所以偏离公共财政职能,其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以服从上级政府而不是辖区内农民的意愿为主,社区农民缺乏显示偏好、监督和评价公共品生产的可操作程序,缺乏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实际权利”。 而乡镇政府之所以会“听命”(服从、依附)于上级政府,是因为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上级而非乡村人民,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变他的权力来源问题,即乡镇政府应该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建立。
(三)然而,要想使乡镇自治式改革真正得以进行,就必须适时进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即按照宪政的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及其限度),在上下级政府间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合作式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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