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如果仔细推敲,张维迎教授在《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一文中的“民营化”提法非常不妥,在他的模型中,一位经理通过承包合同管理地方国企实际上就是“民营化”,而他只把地方国企的最终产权(包括支配权和转让权)的出让叫做“民营化”。
[9]在我国,如果打破条条块块的行政经济格局并建立健全的产权市场,与行政经济有关的重复建设问题也可以通过企业的破产保护和企业之间的购并行为得到大幅度消减。
[10]包括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江苏上海“东南城地方会”、江苏上海地方自治研究会、江苏常熟昭文地方自治会、苏州“苏省地方自治研究会”、吴县自治会、浙江嘉兴公益会、鄞县“鄞邑自治会”、奉化自治会、镇海自治会、嘉兴公益社、杭州自治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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