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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及其演化展望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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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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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以来,苏南地区就大力发展并拥有了较发达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到了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无锡、常州、镇江等地已成为我国民族工商业的重要基地(邱成利等,2000年,第51页)。在计划经济时代,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也便利了苏南发展乡镇集体企业。温州地区从唐宋以来一直是我国东南部手工业、小工业名城,有着提倡“功利”、“重商”的区域文化传统,这种“瓯越文化”有别于重义轻利、崇本抑末和重工轻农的传统儒家文化(张仁寿等,1990年,第26-27页)。早在万历、乾隆年间,就有这样的史书记载:温州人“能握微资以自营殖”(万历《温州府志》卷5)、“人习机巧”、“民以力胜”(乾隆《温州府志》卷4)。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温州模式的文化渊源,从而不难理解问什么温州人喜欢当小老板、搞个私企业。

    我国晚清时期曾出现过一场颇具规模的地方自治运动,它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发举办地方自治阶段,包括两种类型,其一由地方绅商公举倡办地方自治团体,以1905年成立的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为代表,其二由地方官员督导推行地方自治团体,以1906年成立的天津自治局为代表。后一阶段始于1909年1月,当时清政府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法章程》,该阶段的特点是,在清政府的统筹规划与督导下,作为筹备立宪的基础工作,全面推行地方自治(梁景和,1999年,第157页)。在第一阶段末,有人统计地方绅商自发成立的自治研究会约有五六十个(沈怀玉,第317页),已自发筹办和试办地方自治的组织机构约有六十余个(不计各省奉旨设立的自治总局)(江景和,同上,第158页)。这些自治组织和研究会中,与我们所描述地区直接有关的至少有12个(转引自梁景和,1999年,第157-160页)[10].在第一阶段,此外还有一些由地方官员督导推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这表明,当时的绅商阶层的参政意识已经不是个别省市的特殊现象。清末后一阶段,各省区大部分都已成立了各级自治机构。由于清政府的介入,使得自治团体的参政活动只能是在政府的框定下进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许多绅商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地方自治运动当中。清政府把地方自治设为上下两个级别:城镇乡为下级地方自治,府厅州县为上级地方自治。到1911年,江苏建立了40个城自治公所,210个镇、乡自治公所,浙江建立了54个城自治公所、30个镇自治公所、403个乡自治公所(同上,第172-174页)。


    晚清时候也是许多政治与非政治会社(包括经济性会社)层出不穷的时候。著名的同盟会就是在1905年成立的。当时较为著名的会社还包括兴汉会、保皇会、中国教育会、军国民教育会,还有一些早期留日学生社团等等。

    此外,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宪政后,各地以绅商为主体的社团组织活动兴盛,如行会、商会、教育会、农会。许多秘密会社公开活动,类型也由单一的政治组织发展为多样化的功能团体。当时人们对我国的国民性批判热烈。清末先识者注重小学教育和普及教育,为国民意识的文化启蒙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会社还开展调查,创办实业(桑兵,1995年)。

    对于这些地方自治活动和会社活动的重要性,国外学者早已关注,许多文献里均有涉略,但我国经济学界则少有人关注。德国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就认为,19世纪末中国城市文化日趋活跃,本来可以为公民们建立形式多样的、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意义上的自发组织提供契机,但这些契机随着推翻帝制和其后的政党纷争和军阀混战而被扼杀殆尽。何还认为,从那时起,中国实际上谋求实现基本上是一些集权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方案和一种从上到下的专制主义式的社会主义改造。何指出,中国目前出现的、被许多人称作为“社团主义”的多种形式的城镇自助组织,可以被理解为早已被人遗忘的晚期帝国时期社会经济变迁趋势的复兴(何梦笔,2000年,第391页)。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我国沿着晚清传统文化发展轨迹本来是能够实现现代化的,这一现代化进路被30年代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此后的战乱以及战后计划经济化所打断(陈建军语)。

    我国历史上不是没有“市民社会”或者哈贝马斯所言的介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99年中文版)的实践和文化传统,上述晚清文化传统就说明了这一点。浙江模式的发展进路似乎是捡起了30年代被掐断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线索,似乎是晚清文化的重续。大多数中国学者在谈到我国的城乡能否建立市民社会时,都纷纷摇头。他们没有看到当前浙江的发展趋势,没有看到各地改制向着“浙江模式”趋同的普遍趋势。人们易于看到政府的力量,即“看得见的手”(visible hand):它们在禁止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禁止“乱集资”,在粮食流通环节搞“计划化”,诸如此类。但是人们不容易看到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即“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

    晚清文化中的地方自治和自发社团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或者市场社会的发展进路兼容的。它还体现了国家和个人、国家和社会、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自下而上的“分工”理路。欧盟和德国实行的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实际上就对应于这种分工理路,我们在此申述如下:(1)凡是个人/市场/社会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市场/社会来承担。如果个人/市场/社会无法独立承担,则由国家提供辅助;(2)凡是下级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上级政府任由其自行来承担,如果下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则或由下级政府联合承担或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3)国家对个人或者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辅助不得替代个人或地方政府的自助;(4)国家在承担一项事务时需考虑其正当性,比如在市场失灵时考虑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问题是否会造成政府失灵,而且考虑政府失灵问题是否比市场失灵问题更加严重(比较冯兴元,1999年,第208页)。可能有人对此原则表示担忧,但是这一原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认同国家的统一性和一体性,而这种认同在我国是存在的。

    至于在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交换关系,生产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分工网络关系。

    晚清的文化传统不仅在浙江有,在江苏有,在上海也有。晚清文化传统中重工重商重教因素非常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新教伦理",有助于推进经济的现代化。如果说浙江模式是我国的晚清文化传统的重续,苏南乡镇企业朝着政企分开方向发展的“二次改制”又是趋向“浙江模式”,那么苏南经济的发展进路也是向着晚清国民意识和文化传统的回归。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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