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中国,市场被寄予厚望,它担负着使国家走向强大的责任。而市场同时又是一种稀缺资源,由于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建立,而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调控功能还不完善,使得对于市场这一稀缺资源的利用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要么资源利用不足,如一些借口是自然垄断但实质上却是行政性垄断的部门,它们往往借口本部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在这些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中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物品进行产权独占,造成了低效利用(注:如中国电信,这一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但其中一些业务如无线寻呼和通讯器材经营却并不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但是却基本上被其一家独占,因此造成了行业经营的低效率。);要么就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如在大部分所谓的竞争性行业中,由于其“市场份额争夺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造成了过度利用,这是产生中国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根源。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产权重新界定,通过市场竞争制度的安排和创新,将其产权转移到最有效率和竞争力的厂商手中。当然,如果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或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的产权也会得到最终界定,如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行业的市场虽然名义上还是可以自由进出,而实质上已经被几家有实力的大企业占有。但是,这一过程太漫长,而且造成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和有效率的寡占结构没有建立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进行产权界定和竞争制度创新是有好处的。
由于对市场监管不力和“市场份额争夺权”的过度使用,造成了过度进入和无序竞争,这表现在市场边际成本与厂商边际成本的差别上。因此,要解决市场的过度进入和过度竞争的问题,就要克服单个厂商成本与市场成本的差距,要进行制度创新。我们知道,公共选择理论倾向于把具有公共物品性质或外部性的资产归并到集体、社团、政府或国家手中,从而弥补市场缺陷。因此,市场这一稀缺资源最好由政府或者是类似于产权理论中的“俱乐部”(Club)——即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来进行管理。但这样做后,是不是就不存在市场进入,行业中的厂商数量就会“锁定”,这样做是否会导致那些已经在行业中的企业不思进取从而降低效率呢?因此,如何做到既能够消除公共物品的负面效应,又能够激励已存企业提高效率,以达到所谓的“激励兼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思路: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可以考虑采取市场进入的许可证制度,由政府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将那些不具备效率的厂商从行业中清除出去,然后根据效率原则对行业中的厂商数量进行控制。从中国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的巨大损失来看,应该把某些行业的“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公共物品改由政府垄断,赋予企业以特许权,避免企业蜂拥而入造成的过度浪费和资源重置的效率损失。当然,由国家进行垄断也有一个效率和成本比较的问题,要看政府特许经营和市场自由竞争哪一个成本最低,并且还要防止政府在实践操作中的寻租行为。因此,这一改革应该科学论证,谨慎操作。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潜含的逻辑,就是通过建立法律制度能够消除私人间达成协议的障碍。这既可使私人对资源配置的不一致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小化,又可以使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达成合作的障碍最低化。从法律角度来说,财产就是权利的组合,在这些权利范围内,所有者能够对其财产或资源自由行使权力,并且他的权利受到保护。如果说立法层次上对产权的设定能够对整个社会的运转产生效率的话,那么对“市场份额争夺权”的产权的具体安排则是企业运行效率借以发挥的内在要求。
就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来说,还远没有达到所谓反垄断的时候(注:无论是理论逻辑,还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都告诉我们,最有效率的市场结构应该是寡占或垄断竞争式的。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固然需要大量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存在,但真正创造效率的还是那些具有“垄断
性”的大企业,无论是技术创新、消费示范,还是企业文化等,大企业都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可以说,大企业的成长过程,就是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消失的过程。),相反,我们现在应该做的主要是反对大多数行业内的过度竞争,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制订中国的《反过度竞争法》,或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对过度竞争进行规范管理。
未来的《反过度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通过立法途径来规范在经济建设和市场竞争中的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的行为,依据具体的标准,来确定市场进入的资格和使竞争行为合理化。关于这方面,日本和韩国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日本著名的《机械振兴临时措施法》(机振法)和韩国的《产业发展促进法》就对其大企业的培育和经济迅速走向强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该通过对这些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结合中国的实际,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发展模式。
消除行业中的过度竞争,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借用产权经济学中“俱乐部”的原理,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对行业中的竞争行为和厂商数量进行自我管理。因为“组织是靠纵向的行政权力指导和分配资源的。单单从信息渠道的多寡来说,组织也是有优势的”(注: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18页。),尤其是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和信息的取得变得困难时,组织的比较优势就格外突出。“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公共物品常常要求集体行动”(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4页。)。布坎南(Buchanan 1965)认为,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可以通过组成“俱乐部”来解决。“俱乐部”收费并排斥非俱乐部成员享用公共物品(注:J.M.Buchanan:"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Economica,11,1965.),这一形式还可以克服“市场份额争夺权”被政府垄断所带来的寻租问题。市场的过度“拥挤”意味着对“市场份额争夺权”这一公共物品有限的消费容量和无限的消费规模之间的冲突,而采用“行业俱乐部”(厂商数量相对固定的行业)形式则意味着对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家厂商,但却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因此,这种“公共性”又是有限的,它也具有排他性的特征,是由具备合适资格(如达到最小有效生产规模、具备高效率或技术创新者),并遵守“俱乐部”规则的单个成员组成而共同消费,因而排他是可能的。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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