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曹耳东/傅红岩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225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910
【原刊页号】19~23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1
【 标 题 】市场过度竞争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 作 者 】曹耳东/傅红岩
【作者简介】曹耳东 傅红岩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过度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是多年来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官方频频使用的字眼,这种现象对于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由于许多深层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几乎成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治之症,多年来,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为之伤透了脑筋。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然不能改变这一现象,经济学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多种分析,也提出了许多治疗方法,但始终未能奏效。本文拟根据产权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的有关理论,结合笔者自己的看法,对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提出一些富有新意的见解。
【 正 文 】
“市场份额争夺权”——公共物品的理论分析
现代微观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物品(或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类,所谓公共物品(Public good),是指这样一种物品,一旦这种物品被提供出来,提供者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就使用这种物品的人,或者是排斥他人的使用需要的成本过高,以致于这是不可能的。公共物品有两种特性:一是它的消费或使用是不排他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使用并不减少和阻碍他人同时使用这种物品;二是公共物品意味着要想排斥他人使用这种物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
根据公共物品的定义和性质,对照分析一下市场竞争中的行业进入,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一个自由进出的市场是不能排斥任何一个厂商通过“使用”市场这一公共物品来获取利润。更为确切地说,市场之所以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是因为任何一个厂商都有权利进入到其中争夺市场份额,因此,厂商进入市场的权利或其对“市场份额的争夺权”也是一种公共物品。所谓“市场份额争夺权”,就是行业中的已有厂商或潜在进入的厂商所具有的进入某一行业通过市场竞争以便在这一行业或产品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的权利。厂商的“市场份额争夺权”之所以被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由于其具备了公共物品的特点和性质:第一,任何一个厂商(或将要进入的厂商)都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而获得这种权利,而且任何一个厂商要进入到市场中争夺市场份额,都不能排斥其他厂商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市场对于每一个厂商都是平等的;第二,要想排除某一厂商进入某一行业争夺市场份额很困难,也就是说,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就只好任由这些厂商加入到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中来。
作者:曹耳东/傅红岩 主题类号:F11/理论经济学 【 文献号 】1-225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910
【原刊页号】19~23
【分 类 号】F11
【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
【复印期号】200001
【 标 题 】市场过度竞争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 作 者 】曹耳东/傅红岩
【作者简介】曹耳东 傅红岩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过度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是多年来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官方频频使用的字眼,这种现象对于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由于许多深层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几乎成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治之症,多年来,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为之伤透了脑筋。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然不能改变这一现象,经济学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多种分析,也提出了许多治疗方法,但始终未能奏效。本文拟根据产权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的有关理论,结合笔者自己的看法,对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提出一些富有新意的见解。
【 正 文 】
“市场份额争夺权”——公共物品的理论分析
现代微观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物品(或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类,所谓公共物品(Public good),是指这样一种物品,一旦这种物品被提供出来,提供者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就使用这种物品的人,或者是排斥他人的使用需要的成本过高,以致于这是不可能的。公共物品有两种特性:一是它的消费或使用是不排他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使用并不减少和阻碍他人同时使用这种物品;二是公共物品意味着要想排斥他人使用这种物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
根据公共物品的定义和性质,对照分析一下市场竞争中的行业进入,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一个自由进出的市场是不能排斥任何一个厂商通过“使用”市场这一公共物品来获取利润。更为确切地说,市场之所以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是因为任何一个厂商都有权利进入到其中争夺市场份额,因此,厂商进入市场的权利或其对“市场份额的争夺权”也是一种公共物品。所谓“市场份额争夺权”,就是行业中的已有厂商或潜在进入的厂商所具有的进入某一行业通过市场竞争以便在这一行业或产品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的权利。厂商的“市场份额争夺权”之所以被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由于其具备了公共物品的特点和性质:第一,任何一个厂商(或将要进入的厂商)都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而获得这种权利,而且任何一个厂商要进入到市场中争夺市场份额,都不能排斥其他厂商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市场对于每一个厂商都是平等的;第二,要想排除某一厂商进入某一行业争夺市场份额很困难,也就是说,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就只好任由这些厂商加入到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