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完全竞争市场因素,在开放经济下,劳动力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因此,没有必要担心由于企业之间的效益差异导致的对同一人力资本的不同估算,劳动力总会自由地流动,直至其人力资本实现对劳动者内部与外部市场的同一。
股份合作制:分享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
分享经济承认了劳动力有权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并认为这是提高运用分享制企业的产出效率的有力手段。建立在人力资本非均质层面上的分享经济认为,劳动者应以个人的人力资本的高低参与相应工作的配置与企业收益的分享;进而提出,在职工持股和利润分享的分享制形式的基础上,劳动者可以将其人力资本折合入股的方式参与生产管理以及剩余收益的分配。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劳动人民几十年实践经验凝结的产物,它不但融合了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与劳动逻辑的优点,而且,在现阶段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经济是把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某些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入股集资的途径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如果视股份经济为资本所有者的联合,资本仍是主体,股份制是资本的集中,是私人资本通过联合转化成为社会资本的一种方式,而且,股票持有人并不一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却以个人所持股份(资本)多少来决定他参与分红的比率,因此仍遵循的是资本雇佣劳动逻辑;那么,合作经济所体现的就是劳动逻辑,因为,合作经济遵循的是工人参与的民主原则,工人享有控制决策权,无论其拥有多少股份,每人只有一票表决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是按职工的劳动贡献返还,而主要不是按股分红,股金只得有限的利息;股权的转让一般是在职工内部进行。在合作经济中,劳动者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全体成员,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消失了。这时,生产资料并不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本与劳动者相对立,劳动者亦不是作为资本的活动要素参与生产过程,而是以主人的身份支配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活动。尽管合作经济也采取了入股联合的形式,但是,这种资金的联合从属于劳动的联合;从理论上讲,职工的股份在入股前是为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一经纳入合作经营的整体之中,他原有的个人所有性质就转变成联合占有性质,以实现个人所不能实现的利益目标。在合作经济中,职工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他们不是脱离劳动单凭股金去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类企业中被积极地扬弃。
通过购买企业股票,或是通过对原有企业的清产核资,确认了职工对企业的财产权。劳动者与股份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使职工对企业资产以及企业远期发展的关切度明显提高;产权股份化、管理民主化、参与决策群体化三者紧密相连,使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的参与意识显著增强;又由于股份合作的形式使得成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从我国实行股份合作制
过程中股权设置的演变来看,企业职工基本股按照每个职工的工龄、工资级别、岗位职务等条件折合成股份,量化到企业内部职工。在集体股权是一个既定前提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经理人员占有相对较大的股权比重,尽管个人股权比重小,而参加股权分配的人员基数大,股权分散,但是企业中的个人股权总是天然地向经理人员倾斜。与国内学者的实证考察相联系,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质,仅仅解决的是经理人员的积极性问题,而不是企业一般职工的生产主动性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是资本雇佣劳动逻辑在现阶段仍有一定发展空间的体现,但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性质。
股份合作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安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即,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根据其投入的股份数量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或有限债务。这一制度安排体现的是股份制的原则:二是对企业纯利润的分享权利。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基本规则,其参考标准为:“40%左右作为股本增加;25%左右用于股金分红,其中股金分红率不得超过资金利润率;20%左右作为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15%左右作为企业职工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1992年12月,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通知》)
基于对我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中所有权的结构、控制决策权的安排、剩余索取权以及企业转让权安排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股份合作制依然是对资本逻辑的贯彻,体现在企业股东按照股份额行使企业决策权、控制权,并按股份分享企业剩余收益和承担企业风险,同时又一定程度地借鉴了合作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因素以及股权不可商品化、市场化的转让原则。这就使得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要真正实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合作性质,改变单一的使经营者成为大股东后积极地监督一般职工的模式,劳动者应被赋予与其人力资本含量对称的职务、职能与风险承担。经营者经营管理能力是通过企业产出与利润而体现的,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决定了企业产出效率,多层次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折合入股的方法可以使企业成员比较公正地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保证劳动者既是企业的股东,同时还是企业的所有者,遵循劳动雇佣资本的基本原则,实现民主管理的初衷。
【责任编辑】刘京希
【参考文献】
1.西奥多·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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