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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立法评述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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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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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一定要有宪法和法律作依据。一般应在总则里明确载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规章还应载明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也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制定机关裁决。
(二)民主和公开
在法律层面上,依现行法律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的提出议案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在提出法律草案的初始阶段大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起草(包括立法的需求、立法理由、立法的相关资料和草案本身),涉及一个以上部委的由一个部委牵头,由部委首长签署后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修改,经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全国人大。目前,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法律草案中部门的痕迹较为明显,在管理事项涉及一个以上部委时,协调起来困难重重。社会主义法律应是具有民主性的法律,立法的公开性既是民主性的表现,又是民主性的保障。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初始阶段,法律起草小组的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从社会聘请来的专家,这样可使法律草案的提出者在法律草案的提出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理性,以此克服部门偏见,提高立法质量。另外一个方法是从程序上保证法律草案的社会讨论更加规范化,使得立法机构能够充分听到社会各界对每一个法律草案的各种呼声。

(三)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对等
法的规范之核心内容是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也就是职权与职责,立法者在权利与义务配置时的规则是: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对等,对于行政管理的主体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职权的享有就意味着相应的职责,一旦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职权,就必须积极认真地行使,不得失职也不得越权,并要接受各种监督。对被管理一方而言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也就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有法定的各种救济途径。今后的行政立法中注意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平衡仍然十分重要。
(四)授权立法规范化
《立法法》规定在国家主权事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组织制度、犯罪与刑罚、诉讼和仲裁制度、涉及公民政治基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和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应当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大未立法时,全国 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或行政机关进行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被授权机关不能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并应在一定时间里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应有期限,到期收回。法律制定后,相应的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单行法律是否还将授权,应研究,若不再授权,还要解决现行法律中授权的效力问题。

(五)科学合理地处理当前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
法律规范的目标太高或太低,内部不和谐,缺失规范性和制裁性,这样的法律是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因其对社会生活的引导作用,迎合迁就现实生活而确定过低的目标和脱离现实生活而确定过高的目标同样有害而无益。这从美国的《水净化法》的变迁可以得到说明。美国1972年制定的《水净化法》明确规定水的质量应达到的数个标准,要求到1985年底任何废物都不得排入公共水体中,水体将回到自然状态。当该法施行若干年后美国国会对其进行了修改,原因是原来规定的目标不切实际,耗费太大,因而确定了一个执行新标准的时间。反观我国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尽如人意的状况,目标选择和定位不当应为原因之一。这方面荷兰的开放式分段立法的经验值得关注。行政立法中常常会遇到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如若立法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超前立法,则很难保证所立之法得到真正执行,如果待时机成熟再行立法,则又不利法治的推进。荷兰的《通用行政法》不是一次性制定,而是分段立法,至今还处于未完成状态。这种首先规定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然后不断加入新的内容的作法,具有很好的灵活性。
(六)立法者应当关注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
人们常常认为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颁布后在时间上不应具有追溯力,这仿佛不成问题。但笔者认为:法律颁布后应当在3个月后施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若是执行法律或法律授权而制定的规范,则应具有追溯力(注:笔者认为《立法法》一概规定所有法律文件均不具有追溯力是不妥的。),与其执行的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致。否则,执行性的法规、规章、从颁布之日起生效,势必造成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不能保证,使法的权威性在社会上受到损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许多冲突便由此而发,最终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
(七)应当进行行政立法的实验和评估
一部法律或法规、规章成为“良法”的诸多因素中,陈立法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立法艺术外,必要的实验和法律颁布后的社会效果的评估亦十分重要。社会上常常听到这样的争论,经济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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