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庶乎有国有家者可遵前轨,择善而从,则可久之业益彰矣,可大之功尤著矣,岂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而已哉!
正是为“有国有家者可遵前轨”提供的效法依凭作用,使这部书成为“可资法鉴”的“历代宝传”[27](《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五一《史部·杂史类·贞观政要》)。
唐代中期以后,纷繁跌宕的政治现实,使得渴望承平的君臣们经常忆及祖宗盛世,也促使他们更为经常地讨论“国朝故事”。对于“高祖太宗著法垂制”的追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官僚士大夫如陆贽、元稹、李翱、刘蕡等人的奏议或对策当中。
在赵宋之后,蒙元对于祖宗所传《大札撒》尊奉褒崇;元世祖忽必烈在其即位诏书中,一方面理直气壮地播告了“祖述变通”的统治方略,一方面宣称“祖训传国大典,于是乎在,孰敢不从”[28](《元史》卷四《世祖本纪一》)。明太祖朱元璋更是亲定《祖训》,明示以为“家法”:
朕观自古国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当时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内,民用平康。……故以所见所行,与群臣定为国法……至于开导后人,复为《祖训》一编,立为家法,大书揭于西庑,朝夕观览,以求至当。首尾六年,凡七誊稿,至今方定,岂非难哉!盖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采众长,即与果断,则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今令翰林编辑成书,礼部刊印,以传永久。[29](《皇明祖训(序)》)
在这里,与群臣共定的“国法”及“开导后人”的“家法”,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皇明祖训》十三章节,“多言亲藩体制”[27](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明祖训〉提要》),主要是针对子孙须执守之礼法的告谕与要求。既为皇室后裔,其中自然包括“慎国政”之类的内容。在该《组训》的序文中,明太祖训诫后人说:
凡我子孙钦成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于无穷矣!呜呼!其敬戒之哉!
西汉武帝时,酷吏杜周曾有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30](《史记》卷一二二《杜周传》)的说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道破了传统社会中律令的真实性质。所谓“前主”“后主”,并非简单的个人概念;任何律令法规,都与皇权联系在一起。由于带有根本性的法规以“前主所是”之“祖则”“宗轨”的神圣面目出现,因而对于宣称尊祖敬宗的嗣皇帝可能显示为某种约束力。
从广义上说,所谓“汉家制度”、“祖则”“宗轨”,所谓“祖宗休烈”“祖宗家法”乃至《皇明祖训》,这些前主、后主“所是”的整理与累积,都将帝王之家世代传承的“治家”与“治国”原则精神最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既是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
提及“祖宗”时,后世帝王们通常刻意突出所怀抱的“尊尊”“亲亲”的敬畏态度。“祖宗”对于他们来说,是祗奉仰承的先烈,是超越常世、降灵垂鉴的神异力量;祖宗的遗范、祖宗的鸿业,是感召他们效法弘扬的精神目标。“严奉祖宗”自然而然地与“立国之本”联系在一起。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尽管有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互补,仍然难以全面涉及现实生活的各领域各层面。因此,具有“准法律规范”作用的家法族规遂在“家国同构”体制下得到统治者的默许,甚或公开支持,从而形成了家法补充国法、家法辅助国法的独特现象 [11] 。而帝王之家的“家法”, 与民间家法的关键区别 [12] 在于,它自根本精神上规定着、制约着“国法”的取向与施行。
所谓“家法”,本是一种基于亲缘关系之上的约束;而将帝王之家的“家法”与“国法”混融为一体,则反映出国家政治内在的宗法性。与作为宗族关系规范体系之组成部分的士大夫家法、《家训》、《家规》不同,作为赵宋治国之法的“祖宗家法”,似乎具有涵盖一切的性质。对于“祖宗家法”的适用范畴,宋人从未作出过明确排它的界定与回答。这种边缘模糊化的状况,正是其高度适应性所需求的。
宋代“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现,一方面,使现世的法度规则笼罩在礼制乃至道德伦理的体系之下,具有了双重的权威;同时也使“祖宗”的意旨与现实政治联系在一起,使其形象更为鲜明生动,并因而在现世获得了“永生”。另一方面,这一说法又将已经进入彼界的“祖宗”与用以处置世俗政务的“法度”固定联系起来,从而使“祖宗”不再是“高处不胜寒”的神灵,在拉近了距离、保存了亲切感的同时,事实上也降低了祖宗们的超越度与凌驾度。
总的讲,赵宋的所谓“祖宗家法”,可以说沟通着当时的“正家”与“治国”方式,也体现着“人治”与“法治”的互补与折衷。它的立足点、落实处是规矩法度;而与此同时,又突出着作为家族尊长、人治象征的“祖宗”之导向与决定作用。从这一意义上,或许可以说,作为根本性治国原则的“祖宗家法”,既是对于“人治”的限制与规范,又是“人治”的延伸,是寓含一定理性精神的“人治”。
赵宋的“祖宗家法”,存在于政治、社会、文化交汇的界面之上。尽管宋人倾向于认为它是一系列实际轨则的组合,时至今日,我们却不应再作此拘泥的理解。“祖宗家法”无疑来自于赵宋统治阶层对社会现实与政治现实的反应,但它显然又在很大程度上寄寓着宋代士大夫的自身理想;它回应着正家治国的现实需要,但作为一种理念,它又并不等同于赵宋王朝实际的政治行为与制度设施。尽管有时它事实上不过是政争的工具,但政争诸方对于它的引证和重视(无论正面或是负面的),同样揭示出它的真实意义。对于“祖宗家法”这种正家治国模式的追求,植根于那一时代的传统之中,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行为、制度乃至社会观念;并且就是在那些行为、制度、观念甚至习俗之中,体现出它的存在。
参考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