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案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子欣
审判员 赵华
审判员 胡军润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闫菲
周媛